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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僅是道德要求

  • 發佈時間:2015-05-26 14:29:55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晚報》5月20日警法版“今日開庭”欄目中刊登的一篇報道:老兩口一起去送外孫女考試,結果一輛路虎車在小區內擋了路,因四處尋找車主未果,老太太踹了汽車兩腳又用鑰匙劃了幾道。因為這件“芝麻小事”,年逾六旬的她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起訴,很可能是平生第一次站上了法庭被告的位置。雖最終被免予刑事處罰,但每個月退休金只有一千多元的她,卻付出了賠付車主兩萬兩千元的“慘痛代價”。

  相信因公德意識、規則觀念缺失的車主亂停車造成的不便,我們每個人都遇到過,而由此帶來的糾紛甚至爭鬥,也不時見諸媒體。胡亂停車放車肯定不對,然而自己無計可施便可去劃對方的車,對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細細想來,劃車者的心理不外有三:除了對亂停車輛的泄憤,還包括仇富和惡作劇。但不管出於什麼心理和動機,可以肯定的是,劃車者首先抱著僥倖心態,以為自己或在四下無人之際出手,不會被發現。另外大概無一例外當事者都認為這不是什麼大事,至少到不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現在這個老太太的案例,相信會給很多人提了醒。

  筆者由此想到幾年前《今晚報》報道過的一例民事案件。天津一對母女因與人發生爭執,將一桶糞便倒入對方車中。氣消沒消不知道,但母女倆隨後也雙雙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曾一度在全國鬧得沸沸颺颺的歌星竇唯燒車泄憤事件,估計大家也還記憶猶新。以上案例的共同特點是,當事人對某些人懷有敵意和不滿,對其財物進行破壞而發泄情緒。他們大概認為這樣自己犯下的不會是什麼大錯,殊不知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想激情泄憤也好,想無聊惡作劇也罷,一些人以為無所謂的“小事”,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的底線,甚至給自己招來牢獄之災。

  劉備遺詔中所説“勿以惡小而為之”,早已成為千古警句而深入人心。而在法治日益昌明的當下,這句話已絕不僅僅只是對個人道德修養上的要求,站在其對立面的,往往是冰冷而又嚴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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