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香港基金互認7月1日正式啟動 初始額度為各3000億
- 發佈時間:2015-05-23 08:25:2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互認工作將於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昨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簽署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發佈了《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備忘錄》主要內容包括兩地基金互認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則及適用範圍、資訊交換與監管合作等總體安排,並在附錄部分對互認基金設定了一些具體要求,包括互認基金的資格條件和種類,管理人、託管人、代理人,投資、運作、銷售、資訊披露、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標準。根據《備忘錄》,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通過兩地監管機構簡易的認可或許可程式後,即可分別向香港和內地市場的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與此同時,《暫行規定》為方便開展香港互認基金後續準入工作制定了五方面內容,包括: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資格條件及註冊要求。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的投資運作及資訊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則,以及對資訊披露渠道、資訊披露文件、運作事宜的特殊要求。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的基本原則,以及對宣傳推介材料、銷售服務協議、數據交換、基金評價的特殊要求。鋻於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內開展業務,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職責範圍以及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明確了對香港互認基金的監督管理安排,兩地監管機構監管合作的原則以及對代理人的監管。
鄧舸強調,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的互認標準是一致的。以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為例,香港基金應當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准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管理人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産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採用託管制度,信託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産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産的比例不高於50%等五方麵條件。同樣,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條件。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鄧舸指出,按照上述標準,截至2014年底符合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隻左右,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有850隻左右。
此外,針對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申報的情形,鄧舸表示,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託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産品註冊等事項,代理人應當具備證監會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託管資格,代理人應當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簽署委託協議,代為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註冊、資訊披露、銷售安排、數據交換、資金清算、監管報告、通信聯絡、客戶服務、監控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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