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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決定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

  • 發佈時間:2015-05-22 19:16: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正式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同時發佈《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外開放,各項領域對外開放的廣度與深度不斷拓展。此次內地與香港關於基金互認《備忘錄》的簽署以及相關法規政策的出臺,是在黨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指導思想與總要求下,我國資本市場繼續推進落實黨中央對外開放整體戰略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鄧舸稱,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內地與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心職責與共同目標。在全球資本市場迅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資管理和跨境基金銷售活動日趨活躍,內地與香港在金融産品及服務方面的合作不斷深化,有必要建立內地與香港基金産品互認的平臺,促進兩地基金市場的共同發展。近年來,在內地與香港基金行業持續穩健發展的背景下,兩地監管機構已建立了友好的協作關係,這為互認框架下雙方進一步增進互信與深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據悉,《備忘錄》是在兩地監管機構經過長期多輪的溝通、討論、磋商與研究的基礎上審慎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地基金互認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則及適用範圍、資訊交換與監管合作等總體安排,並在附錄部分對互認基金設定了一些具體要求,包括互認基金的資格條件和種類,管理人、託管人、代理人,投資、運作、銷售、資訊披露、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標準。根據《備忘錄》,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公募基金通過兩地監管機構簡易的認可或許可程式後,即可分別向香港和內地市場的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與此同時,為便於香港互認基金後續準入工作的實施,我會制定了《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資格條件及註冊要求。二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的投資運作及資訊披露所需遵守的原則,以及對資訊披露渠道、資訊披露文件、運作事宜的特殊要求。三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的基本原則,以及對宣傳推介材料、銷售服務協議、數據交換、基金評價的特殊要求。四是鋻於境外基金管理人不能直接在境內開展業務,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的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職責範圍以及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五是明確了對香港互認基金的監督管理安排,兩地監管機構監管合作的原則以及對代理人的監管。

  鄧舸進一步指出,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出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條件已經具備。滬港通試點以來,一直保持平穩運作態勢,為基金互認的推出實施起到了良好示範作用。基金互認是“場外市場”的互通互聯,每一隻互認基金需經法定程式後才能實現跨境銷售,兩地監管機構關於“通過基金互認實現兩地市場互利共贏”的出發點一致,並就穩步均衡推進互認基金準入工作以確保資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達成共識。根據現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鄧舸最後表示,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的實現,一方面通過引入境外證券投資基金,為境內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産品,更加多層次的投資渠道,更加多樣化的投資管理服務,同時也有助於境內基金管理機構學習國際先進投資管理經驗,促進基金行業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境內基金的境外發售,有利於吸引境外資金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為各類海外投資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資渠道,同時也有助於推動境內基金管理機構的規範化與國際化,培育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資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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