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決定啟動“基金互認” 投資額度各3000億
- 發佈時間:2015-05-22 20:5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5月22日電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開展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工作正式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同時發佈《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所謂基金互認,是指允許境外註冊並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通過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互認標準一致
針對互認標準,中國證監會表示,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的互認標準是一致的。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就兩地基金的互認標準達成共識,即按照循序漸進、平等互利、可測可控、便利業界的原則,主要引入對方市場主流成熟品種。
以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為例,香港基金應當符合的資格條件,包括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産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佔基金總資産的比例不高於50%等。
據悉,根據初步測算,符合上述互認標準的香港基金有100隻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4年底),內地基金有850隻左右(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2015年一季度末)。
香港基金進入內地須委託代理人
中國證監會表示,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託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産品註冊等事項。互認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託而免除。
根據《暫行規定》,擔任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代理人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託管資格,即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代理人應當是內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
代理人應當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簽署委託協議,代為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註冊、資訊披露、銷售安排、數據交換、資金清算、監管報告、通信聯絡、客戶服務、監控等事項。
符合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可以委託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並遵守內地基金銷售的法律法規。
內地基金投資人可以至相關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産品的申購業務,具體業務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産品相同。
投資額度各3000億元人民幣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指出,在當前的市場形勢下,推出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條件已經具備。滬港通試點以來,一直保持平穩運作態勢,為基金互認的推出實施起到了良好示範作用。
該發言人進一步指出,基金互認是“場外市場”的互通互聯,每一隻互認基金需經法定程式後才能實現跨境銷售,兩地監管機構關於“通過基金互認實現兩地市場互利共贏”的出發點一致,並就穩步均衡推進互認基金準入工作以確保資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達成共識。根據現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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