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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律師費可讓對方付

  • 發佈時間:2015-05-15 06:35:2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顏梅生

  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聘請律師幫助訴訟無疑會增加勝訴的機率。但高昂的律師費用卻往往讓人們不敢請律師,擔心訴訟成本太高,得不償失。事實上,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

  索要勞動報酬

  案例:由於被公司拖欠12000元工資,多次索要未果,李淑玲想過通過訴訟解決,但自己又不懂法律,不會打官司,想請律師又覺得費用太高,因此一直不知該如何維權。2014年10月,經人提醒,李淑玲得知自己這種情況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聘請律師,還可以讓公司承擔律師費用。

  説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一、二條之規定,對於公民在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工傷、撫恤金、國家賠償方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符合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便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可以列入訴訟請求,要求對方承擔。

  索要擔保借款

  案例:經銷商張咏琪曾向千里之外的一家公司提供過價值20萬元的貨物,公司曾許諾在三個月內清償貨款,商人李某還為此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期滿後,雖經張咏琪多次催收,貨款還是未能收回。張咏琪也曾考慮過請律師打官司,可一打聽律師費用最少也得20000元,便打起了退堂鼓,因為她的利潤還不夠交律師費的,只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

  説法:張咏琪可以先向聘請的律師預交代理費用,然後將該費用列入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和擔保人李某承擔。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中“實現債權的費用”就包含了律師代理費用。

  行使撤銷權

  案例:郭某曾向邱婷借過50萬元現金。可借款到期後,郭某不僅不還款,反而將機器設備無償轉讓給其弟弟,還將産品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的低價“賣”給妹夫,導致自己無還債能力,邱婷無法實現債權。無奈之下,邱婷想到向法院申請撤銷郭某與弟弟、妹夫之間的轉讓和買賣關係。可高額的律師代理費又讓她犯難了。

  説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也指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即邱婷可以聘請律師,以郭某為被告,以其弟弟、妹夫為第三人提起撤銷權訴訟,並請求法院責令郭某和其弟弟、妹夫承擔律師的代理費用。

  追究不正當競爭責任

  案例:一家生産豆製品的公司,因口味純正、品質上乘、服務週到而在當地小有名氣。可最近,卻有客戶到府投訴,説其産品發黴、發臭。公司通過仔細辨認,才弄清原委:有人擅自使用公司名稱生産同樣的産品。經進一步明察暗訪,雖指向係鄰縣一家小廠所為,但卻苦無證據,而要做到證據確鑿,在訴訟中穩操勝券,就必須花費大筆的調查費用。這該怎麼辦呢?

  説法:鋻於小廠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也就意味著公司無需為調查費用擔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其中的“合理調查費用”,當然包括委託律師進行取證的支出。

  (作者係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屆審判業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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