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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農業短腿 不搶農民飯碗

  • 發佈時間:2015-05-13 07:34:22  來源:新華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重點就引導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近年來,我省有不少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最新規定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鼓勵什麼、限制什麼?記者昨日採訪了省委農工辦負責人。

  鼓勵投資資金技術密集型産業

  無錫市錫山區台灣農民創業園裏有一家“植物工廠”,主要種植大棚生菜,不過不是種在地裏,而是種在泡沫板上;在溫室大棚裏靠營養液生長的生菜,生長期只有18-20天,一年可以種18茬,産量是同樣面積土地産出量的30-50倍!當然,這樣的“植物工廠”投入也很大,據介紹,投資者來自城市工商企業。

  “這家‘植物工廠’是比較典型的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是國家鼓勵工商資本進入的領域。”省委農工辦負責人説,這次出臺的《意見》,鼓勵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的重點是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同時鼓勵工商資本從事農産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這些都是目前農業領域的“短腿”。

  “一個全新的提法是鼓勵工商資本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這位負責人説,所謂“四荒”資源,指的是農村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涉及土地資源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以前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由政府主導,現在鼓勵工商資本進入,可以有效緩解農業投資不足問題。

  防止出現非農化非糧化

  “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最需要防止的是出現非農化非糧化現象。”省委農工辦負責人説,在我省,農業生産環節的經營主體主要有四類: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其中生命力最強的經營主體是家庭農場。因此,此次出臺的《意見》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對租賃農地企業的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土地用途等事項要進行審查審核。這並不是不歡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而是為了防止非農化非糧化。“説到底,工商資本進入的,應該是農村四類經營主體做不好、做不了的領域,而不是與農民搶飯碗。”

  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甄別工商資本。近年來,我省出現大批返鄉創業農民,他們生長于農村,在城市打工或經商積累了一定資金後,回到家鄉投資農業。這算不算工商資本呢?“這不能算是工商資本。”這位負責人説,判斷是否工商資本的一個重要依據是資本擁有者的戶籍地在哪,返鄉創業農民的戶籍一般都在農村,而工商資本擁有者的戶籍一般不會在農村。另外一點是要把農業龍頭企業和工商資本區別開來,農業龍頭企業本來就在農業領域,他們懂生産、會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生力軍之一,國家是鼓勵他們在農村發展壯大的。

  工商資本租地有面積和時間上限

  此次出臺的《意見》強調,各地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賃農地的上限控制標準。

  “上限標準包括工商資本租地的面積和時間。”這位負責人説,當然,上限標準不能一刀切,因為各地的每人平均承包地、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不同。但總的來説,對於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各地首先要制定絕對面積的上限。而租賃時間則不能超過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期限,具體到我省,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8年為止。在此前提下,要按照工商資本租地面積的多少,以鄉鎮、縣(市)為主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分級備案制度,比如説租地100畝及以上,要到鄉鎮備案,租地300畝及以上,要到縣(市)備案,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確立備案標準。但如果是租賃整村整組的農地,則非備案不可。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備案的目的不是給工商資本上“緊箍咒”,而是為了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風險防範機制。因為農業既有自然風險,又有市場風險,工商資本租地備案後,有關責任主體還要對租賃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情況定期監督檢查,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總的來説,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領域,不能排斥農民,也不能代替農民,要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現代農業增值收益。

  本報記者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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