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應向旅行社侵權行為説不
- 發佈時間:2015-05-12 01:00:2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首部《旅遊法》已實施一年多時間。攜程網不久前通過對數千名網友進行線上調研,首次發佈《旅遊法一週年旅遊者滿意度報告》顯示,四成旅遊者認為旅遊法實施後旅遊體驗提升了,尤其是跟團遊的提升最大。調查問卷顯示,44%旅遊者認為自己的旅遊權利是受旅遊法保護的,45%對此不清楚,11%認為沒有受到法律保護。
隨著生活水準提高,旅遊已成為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內旅遊市場潛力很大,為發展國內旅遊業提供了充足的客源。但是整個旅遊企業發展的不均衡和部分旅遊企業缺乏誠信的服務理念而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使遊客乘興而去,掃興而歸,旅遊投訴案件時有發生。因此遊客在出遊前一定要謹思慎行,避免掉入一些不法旅行企業精心設置的消費陷阱。
誘人廣告低價攬客
面對競爭激烈的旅遊市場,有些旅行社為拉攏客源,紛紛打起了價格戰,推出了充滿誘惑力的“特價酬賓”、“超低價”等旅遊宣傳廣告,旅遊産品價格之低讓人超乎想像,令眾多消費者躍躍欲試。讓利於消費者本無可厚非,價格降低了,但運作成本是固定的。隨之而來的自然是旅遊服務品質的縮水及增加了其他項目的開支及廣告之外的“自費”項目價格,譬如一些導遊往往臨時變更路線,增加自費項目迫使遊客消費,同時壓縮旅遊景點觀光時間,以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名為遊覽,實為走馬觀花,遊客根本沒有時間真正去欣賞景色、暢玩娛樂,觀光遊成了購物遊。
食宿降低標準 誘惑遊客購物
就餐時,一般都是標準餐,旅行社往往會在這方面動腦筋,千方百計地降低標準,減少實際開支,至於是否吃到標準,只有旅行社和飯店清楚;住宿也是如此,以準星級或相當於某星級來欺騙遊客。或同樣是某星級賓館,但因距市區遠近、知名度高低、出行是否方便等因素,價格也有較大差異。同樣,在旅遊購物時,不要被少數導遊的虛情假意所迷惑,他們往往以能找到貨真價實的購物點為由,誘導消費者前去購物,消費者在享受“物有所值”的同時,導遊也從購物點拿到了豐厚的回扣。
虛假宣傳誤導 私自轉團賣團
有些旅行社在廣告宣傳頁、行程單上羅列出許多景點,甚至還打出了“免費贈送景點”的招牌,消費者看似一份豐盛的旅遊大餐,殊不知這些景點其實大都是免費的;有些旅行社報名遊客人數較少,難以成團,考慮到經營成本,他們在未徵得消費者同意,甚至在消費者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旅遊者轉並給其他團,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費者法律知識、旅遊政策、旅遊常識的欠缺,把其業內的矛盾糾紛轉嫁給消費者,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
學會法律維權 簽好旅遊合同
鋻於以上種種旅遊消費陷阱和存在的問題,法律界人士提請廣大消費者在隨團旅遊時,要學會依靠法律維權,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不能因為旅行社有一紙傳真,或者有一個旅行日程的備忘錄,就可以忽略合同的重要性。
但是,怎麼簽好合同呢?建議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對那些旅行社提交的格式合同多研究,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其中是否存在合同陷阱,避免上當受騙。
首先,在旅遊當中,如果旅行社增加了服務項目,或者增加了景點之類的,那麼向遊客加收費用因此引發的糾紛,應當怎麼處理,這種案例是非常多的。像這種糾紛,關鍵要看這個約定,參加旅行團旅遊,它有個報價,這個報價裏面要看清楚,它到底包括什麼樣的一些範圍,什麼樣的服務項目,一般會寫清楚,包括活動安排,這個時候遊客有知情權,可以行使它,遊客在出發之前遊客不妨問清楚旅行社項目具體包括哪些。但是有一條是肯定的,如果明顯屬於新增加的旅遊服務項目,旅行社必須事先爭得遊客的同意。
其次,在遊客投訴中比較普遍的一個問題,就是旅行社降低服務標準而引起的糾紛。旅行社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是法定的服務標準為遊客提供服務的,如果降低了服務標準,這就是違約,這是一種最典型的旅遊合同當中的違約行為。這種情形下,遊客就可以投訴,遊客提供繳費的憑證,跟旅行社簽訂的合同的憑證,以及在整個履行當中旅行社的違約行為、合同當中所提供服務標準等這些情況,就可以證明旅行社違反了合同約定,降低了服務標準。這種情況下,遊客可以要求退還相應的費用,遊客也可以提出其他的損失賠償。
再次,在旅遊合同當中,旅行社一方的違約,而導致了遊客的人身財産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在旅行的過程當中,應當注意安全的事宜,尤其是要確認旅行社確實購買了此次組團相應的旅行社的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是由於旅行社的過錯,導致遊客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害的時候,保險公司代旅行社來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有可能還會發生和旅行社沒有預料到的糾紛,遇到糾紛的時候,遊客一定要冷靜,同時不要忘記維護權利,關鍵是保存好相應的證據,及時向旅遊品質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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