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性貪污”不當犯罪
- 發佈時間:2015-05-08 02:20:45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央巡視組進駐兩個月後,日前,中國電信內部通報一批違規案件,其中對相關人員私設小金庫、個別人員嫖娼問題有較詳細通報。北京電信辦公室主任王海生,在2015年1月組織的三次公款吃喝及娛樂活動期間,打電話招來酒店女性按摩人員為其按摩,其中一次屬嫖娼行為,累計花費公款1.08萬元。王海生被開除黨籍,撤銷資深經理、辦公室主任職務,降為一般員工(5月7日《新京報》)。
王海生被從辦公室主任降為一般員工,看起來處罰很重,但從事實來看,卻是輕打板子,因為他涉嫌貪污罪。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對於貪污罪,刑法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王海生是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其用公款按摩與嫖娼是侵吞公款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那麼,怎麼只給他開除黨籍和降級的處分呢?
也許有人説,王海生每次按摩和嫖娼的花銷並不大,多次累計才花費1.08萬元,這算不上什麼貪污。但大貪是貪,小貪也是貪,貪污的數額累計起來只要達到了立案標準,就構成貪污罪。也許還有人説,王海生是“性貪污”,既然“性賄賂”不被認定為犯罪,那“性貪污”也不能認定為犯罪。這種説法存在誤區,因為雖説直接以性為賄賂目前不認定為犯罪,但花錢買性還是構成犯罪的。譬如,浙江省麗水市某公司副總溫某一案,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溫某提起公訴,就將溫某收受的9500元嫖娼費計入了受賄額。照此來看,如果王海生只是以權勾引下屬或工作對象發生性關係,那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性貪污”,不涉嫌犯罪,但他直接用公款買性,貪污的是公款,自然就涉嫌犯罪。筆者以為,中國電信內部紀檢監察機關,只有對違紀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權力,對於涉嫌違法的王海生,不能僅僅內部處理了事,而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否則,就是瀆職、失職。
如今,包括中央紀委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經常使用“降級”這個處分手段,這對打破官員能升不能降的怪狀,的確是件好事。但我們也要警惕,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官員會不會因為降格處理後成了“降級”?因此,對於遭到“降級”處理的官員,我們還應當多問幾個“為什麼”“怎麼樣”,不能讓他們因“降級”而逃脫應受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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