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
- 發佈時間:2015-05-06 08:31:06 來源:海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海中法執恢字第126號
本院依據已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員會(2014)海仲(湛)字第61號裁決書、海口海事法院(2015)瓊海法執字第203號函及權利人申請,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榮和與被執行人劉益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2014)海仲(湛)字第61號裁決書裁決:劉益成于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名下持有的海南臺利旅業有限公司25%股權、位於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鎮瓊州大道170號怡海花園A幢2層201號房屋及相應土地使用權過戶至劉榮和名下。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擬將對上述財産予以處置。如對上述財産的權屬有異議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逾期本院將依法處置上述財産。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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