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
- 發佈時間:2015-03-06 08:18:23 來源:海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海中法執字第13號(2015)海中法執字第14號(2015)海中法執字第15號
本院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海南嘉美合順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三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洪國淵、洪國富、洪銘哲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 )瓊民三終字第48號民事判決、(2014)瓊民三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2014)瓊民三終字第50號民事判決擬將被執行人洪國淵、洪國富、洪銘哲分別持有的被執行人海南三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12.21%、14%、14%股權,共計40. 21%的股權變更登記至申請執行人海南嘉美合順投資有限公司名下。對上述法院待變更登記的股權有異議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逾期本院將依法變更登記上述股權。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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