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烏龍指”楊劍波訴證監會案二審維持原判
- 發佈時間:2015-05-05 10:41: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1日),北京市高院對楊劍波因“光大烏龍指”事件不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上訴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終審判決駁回楊劍波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了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不服處罰提訴訟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大量買單瞬間推升滬指5.96%,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隨後,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對衝措施。
2013年11月1日,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這一對衝措施為內幕交易,對包括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主要責任人作出處罰,楊劍波終身不得進入證券和期貨市場,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楊劍波不服這一處罰,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證監會撤銷處罰決定。去年4月3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
一審駁回其請求
一審判決認為,光大證券案發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構成對內幕資訊的利用,楊劍波作為光大證券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參與了光大證券決定實施對衝交易的相關會議,且是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衝交易的人員,故中國證監會認定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中國證監會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光大證券于當日下午實施的對衝交易認定為內幕交易並對楊劍波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不違反《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楊劍波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楊劍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