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政府採購應扶持本地品牌及中小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5-05 08:37:45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羅伯特
【熱點觀察】規範政府採購,應給社會資本、中小企業更多關注
郭綱
根據中央關於規範政府與市場、企業的關係,以及本屆政府任期內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等改革要求,可以預計,政府採購活動的範圍、內涵與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下稱“政府採購條例”),已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操作層面對政府採購活動作了更為明晰和具體的規範,必將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活動,更好地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使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能夠更為精準地落到實處。同時,也應該充分認識到政府採購工作在實踐中的複雜性。從政府採購條例的具體規定來看,有兩個方面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給予必要的關注。
其一,政府採購條例第二條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從以往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在融資或者建設中,雖然需要部分財政預算資金的支援,具體可能通過對平臺設立時的出資,或者對平臺設立後的運營補貼等方式。然而,有些平臺在具體運作中,某些項目事先並非一定明確由財政進行資金支援或者需要多少財政性資金的支援,往往在事後才能確定,而且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又常常難以清晰分割。而此時,整個事項可能已經推開甚至辦結,難免會存在沒有進行政府採購的情況。
今後,一旦地方融資平臺清理規範後,對於有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包括但不限于財政資本金投入、財政貼息和其他補貼等),但政府又不實際控制的PPP項目,在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中,就實際控制PPP項目的社會資本出資方而言,通常是不願受政府採購等相關規定所約束,如果在PPP合作協議中事先未作明確約定,那該如何?是否可以明確此類PPP項目不受政府採購條例的覆蓋與約束?
其二,政府採購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採購政策,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在實踐中,地方財政部門常常遇到區域內的一些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或者具有地方自主品牌等中小企業,以各種方式強烈要求所在地政府部門在政府採購時,通過制定一定的條件和政策優先購買其産品與服務,以實際行動來支援本地的自主品牌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而需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支援力度的特殊時期,這樣的企業訴求和呼聲往往會更強烈。作為地方政府部門,在嚴格規範執行政府採購條例時的壓力因此也就會更大。
應該説,政府採購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是對政府採購法第九條規定即“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旨在強化政府採購的功能作用。
鋻於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差異比較懸殊,以及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有增無減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發佈“通知”減輕實體經濟稅費負擔而適當突破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等實際情況,是否可以考慮,在政府採購的實踐中將政府採購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再作一些哪怕是階段性的完善與拓展,即適當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一定的參與權,以便政府採購能夠因地制宜、更有針對性地促進能源節約、環境保護、特殊地區發展,以及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的實現,真正讓政府採購的功能作用得到更為充分的發揮。
ㄗ髡呦稻濟學博士、資深市場觀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