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戰略要建立在法治化基礎上
- 發佈時間:2015-04-28 01:00:4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帶一路”戰略必須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礎之上,通過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訂一系列貿易和投資協定、成立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組織章程等法律方式來實現。只有實現法治化,才能確保“一帶一路”戰略的最終實現和長期、穩定發展。
●“一帶一路”戰略的法治化,不僅是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需要。目標是構建一個以國際貿易規則、投資規則和爭端解決規則為核心內容的、代表21世紀最新國際經濟法發展成果的國際條約體系。
“一帶一路”戰略是中國根據國內、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作出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重要戰略決策,不僅是中國實施“走出去”對外經濟戰略發展的必然,更彰顯了中國日益增強的國際影響力和承擔更多國際責任的大國風範。
但是,這一戰略必須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礎之上,通過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訂一系列貿易和投資協定、成立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組織章程等法律方式來實現。只有實現法治化,才能確保“一帶一路”戰略的最終實現和長期、穩定發展。“一帶一路”戰略的法治化,不僅是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需要,必將對21世紀國際貿易法、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等現代國際法産生重要而積極的影響。
“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內涵、目標、路徑
“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基本內涵是:
充分依靠中國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署的既有雙邊、多邊貿易與投資合作機制,融入國際金融法、投資法和貿易法發展的新成果,構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及絲路基金等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則;以推進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工作重心,構建國際投資規則,以貿易便利化為核心,通過降低關稅,簡化通關手續、商品檢驗檢疫程式,制定統一品質標準等構建國際貿易法規則,促進本地區産品與服務的互聯互通。
“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目標應當是:
構建一個以國際貿易規則、投資規則和爭端解決規則為核心內容的、代表21世紀最新國際經濟法發展成果的國際條約體系,使其成為國際貿易、投資法規則的集大成者。
“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基本路徑是:
貿易與金融“兩條腿”走路。
在貿易領域,中國應與相關國家或地區梳理現有雙邊、多邊貿易協定,以貿易便利化為核心,增加新內容、新舉措,並借鑒國際貿易法最新發展成果,待時機成熟時推動建立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自由貿易協定。
在金融領域,以建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為核心,與申請各方就亞投行建立的宗旨和目的、份額、投票權分配、決策機制、投資導向及標準、成員方資格等展開談判。充分借鑒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現有國際金融機構的管理經驗和成功做法,認真總結、汲取他們的教訓和不足,將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成果納入亞投行章程和運營規則之中,使其成為21世紀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的典範。
亞投行應借鑒國際金融法發展新成果
在國際金融領域,由於現行國際金融體系未能適應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和變化,暴露出諸多缺陷和不足,難以滿足經濟全球化的新需求,為了更好地適應時代要求,作為“一帶一路”戰略重要內容之一的亞投行,應充分借鑒國際金融法發展的最新成果。這中間,要明確以下幾個主要原則:
一是亞投行是對現有國際金融體系的補充。
亞投行的建立,必將改變全球金融治理格局,但並非取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現有國際金融機構,應當是對現有國際金融體系的補充。從亞投行的規模、性質以及影響範圍來看,亞投行在短期內還難以成為全球性貨幣金融組織,但完全可以彌補現有國際金融組織的不足,促進全球貨幣金融秩序的穩定,更好地為全球實體經濟服務。
二是亞投行與現有國際貨幣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是合作關係。
亞投行與現有國際金融機構之間應當建立合作關係,並非相互排斥關係。應當在合作基礎上,開展競爭,共同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儘管現有國際貨幣金融機構存在諸多不足和缺陷,但依然發揮著穩定全球貨幣金融秩序、促進全球經濟恢復的作用,因此,亞投行建立後,應當與這些組織開展廣泛合作,併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競爭,就全球性或地區性國際貨幣金融問題展開磋商,共同應對。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現有國際貨幣金融組織積累了許多管理方面的經驗,也形成了一些失敗的教訓,對此,亞投行均可在與之合作的過程中借鑒和汲取。
三是亞投行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
當前,國際經濟組織的決策機制主要有股份制、加權表決制、協商一致等機制。IMF的決策機制採用的是加權表決制,其缺陷是美國一家獨大,有權否決IMF所有重要決策。WTO採用的是“協商一致”原則,好處在於,不論國家大小,一律平等,均有權否決WTO重要決策,但其弊端也十分明顯:WTO無法就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體制僵化,多哈回合談判至今停滯不前,與WTO現有決策機制的缺陷不無關係。亞投行應當建立何種決策機制,關乎亞投行的成功與否。應當借鑒現有國際經濟組織決策機制的成功經驗、汲取這些組織決策機制運作過程中的失敗教訓,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這種機制應既考慮各國出資的份額大小、又考慮全體成員方在決策中的話語權,區分不同事項、不同類別的決策權分配方案。
四是亞投行應奉行的基本法律原則。
公平、透明、廉潔、高效應成為亞投行奉行的基本原則。應當圍繞這四項基本法律原則,協商制定亞投行章程條款。公平,是亞投行建立的基礎和指導性原則,要求亞投行對所有成員無論大小均公平對待;透明,是亞投行決策和運作的基本特點,要求亞投行全部決策及其過程均應公開、透明;廉潔,是亞投行成功的保障,要求亞投行自身以及投融資項目必須保持廉潔、防止腐敗現象發生;高效,這一原則要求亞投行及時回應成員方訴求,減少繁文縟節,高效地為成員方提供服務。
通過新的投資協定確立國際投資法律規則
在國際投資領域,“一帶一路”戰略應通過補充、完善現有雙邊、多邊投資協定或簽訂新的投資協定確立國際投資法律規則。開展大規模基礎設施國際投資是實現“一帶一路”戰略的核心內容,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必將帶來巨大影響,無疑會促進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獲得飛躍式發展。以下一些法律問題是“一帶一路”戰略應當加以考慮的:
環境條款
隨著國際環境法的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日益深入,國際投資法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凸顯。各國政府及其海外投資者有保護海外投資環境的法律義務。加強對海外投資環境的保護,這最終將有利於海外投資和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有助於經濟、外交和政治利益的實現。設計和制定環境保護條款和標準,應成為“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一項重要工作。
勞工標準條款
隨著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關注程度增加,勞工標準作為工作中的人權,在國際公約中被廣泛規定;勞工權保護成為國家的義務、企業的社會責任。當前,國際社會對勞工標準和投資、貿易問題關注較多,而對投資與勞工保護問題仍在研究階段,雙邊或區域投資協定對勞工保護的立法規定仍不完善。但勞工標準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投資法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何確立,可能成為“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人權保護條款
人權保護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宗旨和特徵,隨著國際人權法的發展,人權保護已逐漸滲透到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等國際經濟法領域。無論是“一帶一路”戰略,還是建立亞投行等新的國際金融組織,人權保護都是繞不開的一個法律問題。儘管中國一向奉行不干涉內政的外交原則,反對以人權為藉口干涉他國內政,但國際貿易、投資法的發展趨勢告訴我們,人權保護已成為國際貿易、投資領域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話題。如何在促進投資自由化、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促進東道國和相關國家的人權,避免嚴重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在貿易、投資自由化與人權保護之間建立起法律上的平衡是“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重要課題。
智慧財産權條款
當前,國際投資法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高標準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這方面的規定將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的要求更高,這要求一些國家對其現有的智慧財産權法規進行調整。一些高標準的條款包括:延長著作權的保護時間、加強網際網路智慧財産權保護、規範臨時性的侵權行為。中國實施“一帶一路”戰略必然涉及國際投資法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標準問題,如何確立這一標準?是仿傚TPP做法?還是另行設立一套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條款?這是實現“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課題。
政治風險防範以及爭端解決機制
防範“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中的政治風險,是“一帶一路”法治化的重要內容,特別是“一帶一路”戰略涉及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屬於發展中國家,一些地方仍處於世界熱點地區,政治、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從國際法角度講,防範政治風險,一般採取的方法有:簽訂投資條約或協定,將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權利和義務法定化;建立、完善投資風險防範機制。應當在實施“一帶一路”戰略過程中,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磋商建立共同的投資風險防範體系;建立相關國家合作對話機制。展開國家間領導人或者多國領導人會議交流溝通,是另一種效益更大的國際間防禦政治風險的舉措。
另外,對於因東道國政府違反投資協定而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情況,現代國際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救濟機制:
一是根據ICSID公約建立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作為解決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常設機構,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著與世界銀行的密切關係。該中心現已成為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的重要機構,世界上許多雙邊、地區性投資協定均選擇該中心作為爭端解決的機構。
二是根據MIGA公約建立的政治風險保險機制。
上世紀80年代初,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債務危機,無力還債,導致國際債務糾紛頻起。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出於對東道國徵用等政治風險的擔心,在全球國際直接投資流動總額中的比重急劇下降,在這種背景下,世界銀行重新制定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正式通過,簡稱《漢城公約》或“MIGA公約”。
由於國家投資保險制度往往有著這樣那樣的限制性要求,使得許多跨國投資無法獲得擔保。MIGA公約在規定擔保業務方面所體現出的種種靈活性,為實現其填補國際投資保險市場空白的目標提供了可能。
三是根據WTO協定建立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儘管WTO是全球性貿易組織,但其涵蓋協定亦包括《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這就為WTO爭端解決機制管轄WTO成員方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亦要求相關條約和協定建立爭端解決機制,是借用上述國際投資解決爭端機制?還是自行設立一套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化解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可能産生的投資爭端,需要各方認真研究、分析利弊,並就此展開磋商以取得共識。
貿易領域核心是貿易便利化
在國際貿易法領域,“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目標在於,實現區域內商品和服務的互通有無,核心是貿易便利化。“一帶一路”戰略中的貿易便利化,應特別關注以下幾方面法律問題:貨物通關、商品檢驗檢疫、品質標準、電子商務規則。
貿易便利化是國際貿易法發展的重要成果,也是21世紀國際貿易法發展的趨勢,“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應當將貿易便利化作為核心目標。貿易便利化的核心在於,通過程式和手續的簡化、適用法律和規定的協調、基礎設施的標準化和改善,為國際貿易交易創造一個協調的、透明的、可預見的環境。
貿易便利化,是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的重要內容,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程式,確立何種標準,是“一帶一路”戰略法治化面臨的重大課題。除貿易便利化之外,國際貿易法中的環境保護、勞工標準、人權以及智慧財産權保護等也應當考慮。
總之,為了順利實現“一帶一路”戰略,保證這一戰略的長期穩定發展,必須走法治化的道路,這應當成為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或地區的共識。應當相信,在中國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共同努力下,“一帶一路”戰略必將推動全球經濟治理水準的提升,必將推動國際金融、投資和貿易法律的創新和完善,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典範。
(作者為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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