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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受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4-27 00:29:2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就引導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準確把握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鼓勵什麼、限制什麼、禁止什麼的政策界限。

  《意見》強調,要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主要是鼓勵其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從事農産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种經營,投資開展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同時,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應通過利益聯結、優先吸納當地農民就業等多種途徑帶動農民共同致富。

  《意見》強調,要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要按照中央關於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賃農地的上限控制標準。對租賃農地超過當地上限控制標準或者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要作為備案重點。同時,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通過建立多元化的農地流轉審查監督機制,對租賃農地企業的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土地用途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在糧食主産區、高産創建項目實施區等區域租賃農地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糧化”。

  《意見》提出,要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風險防範機制。鼓勵各地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立健全市場運作規範,引導工商資本通過公開市場租賃農地,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強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繳納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用於防範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意見》還規定了各部門的監管職責。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土地流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土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租賃農地“農轉非”情況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租賃農地企業的基本資訊。有關部門將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實施相關産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並建立部門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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