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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意見》 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

  • 發佈時間:2015-04-24 16:24: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網訊為貫徹落實今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近日,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就引導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要充分認識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重要性。各地要原原本本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鼓勵什麼、限制什麼、禁止什麼的政策界限。在土地流轉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堅持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發揮市場配置功能,強化政府扶持引導;堅持經營規模適度和農地農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

  《意見》指出,要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主要是鼓勵其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産業,從事農産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推動傳統農業加速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促進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鼓勵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种經營,投資開展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同時,強調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應通過利益聯結、優先吸納當地農民就業等多種途徑帶動農民共同致富,不排斥農民,不代替農民,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現代農業增值收益。

  《意見》強調,要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範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關於對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租賃農地的上限控制標準。首次租賃面積一律不得超過本級規定的規模上限;確有良好經營業績的,經批准可進一步擴大租賃規模。要按照工商資本租地面積的多少,以鄉鎮、縣(市)為主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分級備案制度。對租賃農地超過當地上限控制標準或者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要作為備案重點。同時,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通過建立多元化的農地流轉審查監督機制,對租賃農地企業的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土地用途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在糧食主産區、高産創建項目實施區等區域租賃農地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非糧化”。

  《意見》提出,要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風險防範機制。堅持以保障承包農戶合法權益為核心,加強風險防範。鼓勵各地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立健全市場運作規範,引導工商資本通過公開市場租賃農地,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強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各地可按照流入方繳納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健全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用於防範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意見》強調,要強化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事中事後監管。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切實保障農地農用。監督租地企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不得違反農民意願對外轉租。指導租地企業(組織或個人)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防止出現掠奪性經營,確保耕地品質等級不下降。強化租賃農地的用途管制,採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農化”,對租賃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情況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為遏制耕地撂荒、“非糧化”等行為,《意見》提出,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停止享受相關農業生産扶持政策等辦法進行限制。

  《意見》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文件提出的措施要求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農業部門要認真做好土地流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發現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聯合查處;國土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租賃農地“農轉非”情況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租賃農地企業的基本資訊;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實施相關産業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並建立部門責任追究制,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擔。同時,《意見》還要求,文件下發後,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辦法,及時組織力量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進行全面核查,依法進行規範,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健康有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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