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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重大調整

  • 發佈時間:2015-04-26 05:52: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4月25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作出部署,著力通過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起草,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反覆徵求意見,于4月1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方案規定,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將原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學歷要求從大專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並且規定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學歷要求限制,進一步擴大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強調要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方案規定,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將過去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改革為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於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進一步增加選任的廣泛性和隨機性,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方案合理界定並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規定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首次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例如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式,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籤名確認制度。

  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點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為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方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要求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此外,方案還就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完善履職保障制度等作出規定。據悉,改革方案將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共50家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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