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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決定草案審議 年齡下限擬提至28周歲

  • 發佈時間:2015-04-20 14:3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説明,並提交審議。

  草案稿中,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將學歷從一般為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條件 年齡下限從23周歲提至28周歲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推進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其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主要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事實審理定問題。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草案稿規定,擬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10省(區、市),每個省(區、市)選擇5個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草案規定,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

  將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條件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將學歷條件從一般為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解讀 要求過高不利於從民眾中選拔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胡夏冰表示, 我國對人民陪審員選任資格的要求有些過高,不利於從普通民眾中選出合格的人民陪審員。特別是關於人民陪審員學歷條件的要求,將大多數普通公民排除到了人民陪審員選拔之外。其實,公民的學歷水準和文化程度與其認識和判斷事物能力之間並不存在著正向的邏輯聯繫。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學歷條件是“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據初步統計,目前我國大專以上學歷的人數佔全國總人口的7%左右,而且這些人員主要集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在農村或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特別是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可謂少之又少。

  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對參與審判的國民資格要求都比較低,通常規定只要達到一定年齡且智力正常的公民,都具備參與案件審理的資格。例如德國規定,25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沒有智力障礙的公民,可以擔任參審員。美國甚至18周歲以上,可用英語正常交流的美國公民,就可以擔任陪審員。

  因此,適當調高年齡下限可以讓更加適合、成熟的人群組成陪審員隊伍,用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分析案件。

  範圍 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應有陪審員

  草案規定,試點地區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明確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草案還對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進行了要求。草案要求,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資訊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雇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文/記者 王選輝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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