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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 管轄權屬合同履行地

  • 發佈時間:2015-04-24 06:35:35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間借貸出現糾紛,當事人拿著合同向法院起訴卻經常因管轄權問題“碰壁”。四川和奇律師事務所律師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確,應該以貸款方(即出借方)住所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當發生借貸糾紛後,原告應先明確管轄權再提起訴訟,以免因管轄權問題導致法院不予受理。

  和奇律師介紹了發生在浙江省的一個真實案例:2011年5月,在鄒某的出租房內,陳某向鄒某借錢。因為兩人是朋友關係,鄒某便把自己的一張銀行信用卡給了陳某,這張信用卡的綜合授信額度是10萬元。 3個月後,陳某竟然用這張信用卡刷卡消費了8萬餘元,於是陳某寫下“欠條”一張交給鄒某,內容為“陳某欠鄒某8萬元整(信用卡方式借款),在2011年10月還清”。 然而,過了還款期限,鄒某仍沒有收到陳某的欠款,於是,2012年6月,鄒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一紙訴狀將陳某訴至法院,並提交“欠條”作為證據,要求陳某立即支付其借款本金8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鄒某的戶籍所在地在江西省A市,現居住在浙江省某市B區(已滿一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但是針對本案具有其特殊性,鄒某這種以信用卡借給陳某刷卡消費的方式,是否能構成借款的法律關係呢?

  和奇律師認為,因為“欠條”所記載的事實,鄒某和陳某之間構成借款的法律關係,而個人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是雙務實踐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而本案中鄒某交付給陳某的只是一張信用卡,不能把出借人交付信用卡的行為簡單地理解為借款合同出借人已經履行完畢。那麼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在哪呢?和奇律師表示,根據實踐合同的特點,鄒某向陳某實際支付借款的地點即陳某刷卡消費地才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陳某在某地刷卡消費成功,就算是鄒某把這一次刷卡的金額出借給了陳某。因此建議鄒某去銀行把陳某在持有此信用卡期間,所有的刷卡消費清單明細拉出來,只要陳某曾經在B區刷卡消費過,那麼,本案B區也就可以成為此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鄒某去B區法院立案自然就沒有問題了。

  “民間借貸形式林林總總,交付信用卡或銀行卡、銀行轉賬、直接給予現金等等,都可以歸結為履行借款合同。因此建議借款方在擬定合同時,最好事先約定合同履行地。以免日後發生糾紛,因管轄權問題延誤訴訟。”

  采寫 張婭娜 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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