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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 微網志等電子資訊可作為法庭證據

  • 發佈時間:2015-02-05 13:2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訴法司法解釋》,短信、微網志、網聊記錄等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本期觀點: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全面保護百姓民事訴訟權。

  央廣網財經2月5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網路聊天需謹慎,上網發帖要小心”,這是昨晚很多人討論最多的一句話。為什麼要這麼説呢?因為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並實施《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中明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網志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都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這份被稱為史上最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豐富、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被很多人形容是“千呼萬喚始出來”。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兩年過去了,歷經多次論證起草和審委會討論,這份長達23章、多達552條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才應運而生。這份司法解釋的出臺無論是對今後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還是對普通百姓維護正當民事權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這份司法解釋中還有很多和民眾息息相關的亮點值得關注。比如,規定審判人員回避事宜,保障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如果涉及到買賣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可以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式,一審就是終審。再比如,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範撤訴行為等等。可以説,這份司法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有據可查、有法可依,體現了全面保護百姓民事訴訟權的宗旨。

  對於最高法發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特別是一些公眾關注的熱點,比如説,網購訴訟流程中,關於起訴地的規定,此次司法解釋中給了更為詳細的説明。

  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鄭傳鍇就此解讀。

  鄭傳鍇:最高院發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中,一大亮點就是在網路購物的時候,消費者可以以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換句話説,就是説消費者可以在家門口起訴打官司了,這項規定對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利非常有幫助,但是特別提示大家一點,上述這種情況適用於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特別約定的時候,也就是説,如果消費者在下單的時候發現商家對於合同履行地有特別提示條款的話,一定要謹慎下單,而且,對於這樣的商家也要謹慎選擇。

  最高院發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重點?哪些條款對於老百姓的民事訴訟流程會有比較大的幫助呢?

  中國消費者律師團胡鋼律師就此分析。

  經濟之聲:最新發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有關短信、微網志、網聊記錄等將可以作為“呈堂證供”,這一條引發了大家的關注。是不是以後大家發短信,聊微網志都要非常注意了呢?哪些情況下會被作為證據呢?

  胡鋼: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全面系統的展示了我們民事訴訟法最新的成就,並且加以了完善,比如説部落格、微網志客、手機短信等等,這些電子數據都有可能成為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的類別。當然這些證據有一個特點,它們是電子化的,容易流失,容易篡改,所以特別提醒大家,如果在舉證的時候,對於這些電子形式的證據,要做好相關的證據保全公證,這是一個形式上的情況。

  另外實際上也能清晰表明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説我們在日常的資訊網路的交互過程中,包括網路聊天、部落格、微網志客、短信等等,這些活動中如果相關登載的內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締結或者解除了相關的合同,都有可能作為相關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組成部分,同時警示我們在資訊網路中,和現實世界中是一樣的,都需要我們謹言慎行,落實法治的精神。

  經濟之聲:電子證據有不易保存,易流失,而且易篡改這樣的特點。您也提到,大家如果真的要舉證,還要注意提供證據的公證或者説是一種證明它是真實這樣的情況。怎麼來證明對大家來説有點難,怎麼證明它不是PS的呢?有什麼具體的提議?

  胡鋼:有關電子證據或者是電子數據這一類的數據,它的相關證據的保存公證,在公證機關已經是一個非常日常化、規範化的操作,我們可以把相關的要求向公證機關提出,一般都會得到支援,而且我了解到的相關的公證費用也不是很高,大概是每一件公證1000多元的樣子。網際網路在中國20年了,網際網路證據保存公證也至少有10多年了,是比較成熟的一種證據的固定的模式,而且為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

  經濟之聲:有關小額訴訟也引發關注,一些銀行卡,水電煤氣等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於小額訴訟,什麼是小額訴訟?司法解釋中規定一審就是終審,怎麼理解?

  胡鋼:小額訴訟是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民事訴訟法》本身已經規定的,這次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的司法解釋對小額訴訟這項制度本身做了細化。小額訴訟本身很好理解,一些爭議不是很大,涉案金額不是很高的案件就有這麼一個特色的簡易程式,一般只有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員快速審結,而且基本上是一審終結,在基層人民法院一個小額仲裁法庭,或者一個相關的法庭裏邊就能快速解決,這樣也能大幅度提高審判效率。實行這種繁簡的分流,更好的把最主要的司法資源投入到那些案情比較複雜,各方爭議比較大,適用法律又很艱難,疑難的案件中,這樣才能做到四中全會還有習總書記所提倡,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經濟之聲:民訴法司法解釋中還有哪些方面值得關注?

  胡鋼:值得關注的點非常多,舉一個例子,網購管轄的問題。我們如果去考察每一個大型的網路的公司的索賠用戶協議,基本上都有一條規定,如果發生了相關的爭議或者糾紛,網路用戶和網路提供商的糾紛一般會由網路服務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比如説淘寶,它如果規定所有的案件都在淘寶所在地杭州審理,那麼全國的消費者恐怕都得到那去,所以這一次實際上還有一條司法解釋也非常重要,它的規定是説,如果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如果沒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者可以主張管轄協議登出,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説,如果它這一整篇的密密麻麻的,數千字或者上萬字這麼一個用戶協議,對於管轄這一部分,如果沒有用特殊的字體、顏色符號等等提醒消費者注意,如果發生糾紛一定要到特定的法院進行訴訟管轄的話,這種管轄協議的內容可能就會判定為無效,有可能能把案件放到一個消費者更方便的管轄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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