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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ETF賣空報升規則 必將提升A股定價效率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58:5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扭轉“兩融”的跛腳局面,推進融券業務,中證協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促進融券業務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一項主要舉措,是規定投資者融券賣出ETF的申報價格可低於最新成交價,這是極具突破性的。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賣空價格“報升規則”。目前滬深兩市融資融券標的股票和ETF分別有900隻和15隻,賣空報升規則不僅適用於兩融標的股票,也適用於兩融標的ETF;《通知》等於規定今後賣空ETF將不再受賣空報升規則約束。

  賣空報升規則,源自對賣空引發種種風險的擔憂。證券估值的高低通常受投資者信心的左右,一般情況下,投資者有越漲越買、越跌越賣的衝動,但總體來説證券價格下跌遠比上漲來得容易,如果賣空報價不受約束,大量賣空報單的涌入很容易加速證券價格急速下滑,這可能成為不法分子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而且,由於市場比價效應以及風險傳導機制的存在,不受約束的賣空導致證券價格急速下跌,會將這種壓力傳導給市場其他證券,從而促發市場整體價格下滑,形成市場的恐慌氣氛乃至引發崩盤。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正式引入了賣空交易機制並實施嚴格管理,主要就是防止由賣空交易引起的市場濫用和市場操縱;其中10a-1章節明確規定了賣空交易必須符合:(1)賣空的價格高於前一次成交的交易價格;(2)賣空的價格可以等於上一筆成交交易的價格,但這個價格必須高於再上一筆成交交易的價格。這就是“提價規則”或“報升規則”,由此確保賣空不會直接引起股價的下跌,防止賣空成為驅使價格下跌的工具。

  2004年美國頒布了SHO條例,其中的201規則要求賣空時報價不得低於最優成交價而非原來的最新成交價。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2007年7月徹底廢除了報升規則。但次貸危機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頒布了賣空禁令,尤其2008年至2009年的全球金融危機致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由此2010年2月SEC通過了修訂後的201規則,規定單日證券價格跌幅超過10%時,將觸發報升規則,此時該證券賣空交易賣單的報價必須高於全國最高買價。不過,SEC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予以豁免,比如對ETF等的交易,也即ETF融券賣空並不需要遵守“賣空報價提升規則”。

  在筆者看來,ETF指數基金代表所有股票的所有權,投資者買賣一隻ETF,就等同於買賣了ETF所跟蹤的指數,要通過賣空ETF操縱一個股價指數,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此次《通知》豁免ETF賣空不受賣空報升規則限制,應該不會由此引發什麼副作用。而且,之前在融券報升規則限制下,投資者並不能隨心所欲順利賣空ETF,只有等買方主動買入才能成交。現在取消了報升規則的限制,賣空ETF可以很方便就成交,應能更好地發揮ETF做空的各種正面作用。

  事實上,當前滬深A股市場的一個最大弊端或許就是市場操縱,一方面空方融券賣空數量有限制、另一方面股票總流通盤子卻是有限的,這使得多空雙方的博弈在一開始就處於不同的起跑線上,一旦多方存在股價操縱,空方根本沒有任何還手之力,這也是股票賣空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由於ETF具有市場流動性好及抗操縱性強等特徵,投資者買入或賣空ETF,只要看準了指數就可賺錢,利用做空ETF還可對衝股票現貨投資組合中的市場風險,達到套期保值的效果,或者利用ETF兩融交易,在ETF與股指期貨之間實現期現套利。在美國,個股融券做空的總金額一般佔總市值的2%左右,流動性好的ETF融券做空金額則佔到該ETF總市值的20%以上。

  國際證監會組織認為,賣空可以為證券市場提供有效的價格發現機制、減少市場泡沫、增加市場流動性,利於投資者避險或者其他風險管理。《通知》對ETF做空報價予以鬆綁,以這種較為迂迴的方式完善市場做空機制,同樣可以實現賣空機制對市場産生的各種好處,尤其能極大地提升A股市場的定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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