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泄密案八成與跳槽員工有關
- 發佈時間:2015-04-23 07:34:21 來源:新華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在原任職公司擔任翻譯期間,南京段某將公司商業秘密拷貝到自己電腦中。跳槽後,再以技術入股與他人成立公司,利用竊取的商業秘密違法獲利超千萬元。南京市檢察院22日公佈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調研報告顯示,2013-2015年,該院辦理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八成都發生在職工跳槽之際,帶著“老東家”的商業秘密“另立門戶”或投奔“新東家”的現象頻頻發生。
南京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顏暢介紹,一些企業掌握技術秘密的員工違反保密規定,往往與同行內外勾結,通過洩露客戶名單、産品配方、工藝流程等非法獲利,或乾脆“另立門戶”。一些小公司不具備研發實力,不惜重金收買、高薪聘請,挖走其他企業“人才”,獲取技術秘密後,克隆與商業秘密權利人相同的技術産品,通過低價銷售擠佔權利人市場份額,攫取高額利潤。
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市5年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所造成的損失達6000多萬元,平均個案涉案金額達100多萬元。由於一些核心技術關乎企業生死存亡,不少受害企業的競爭力大大減弱,甚至破産倒閉。但此類犯罪行為表現隱蔽,打擊難度也較大,取證難最為突出。顏暢坦言,司法實踐中,因為侵犯商業秘密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例寥寥,2013年至今,南京市檢察院僅查辦6起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這類案件大多數證據都是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難以收集、固定,並且很多侵權者反偵查能力較強,在發現苗頭後,就會立馬毀滅證據。”
企業如何防範“內鬼”?檢方建議,當務之急是完善企業保密制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科研組長、科研人員、行政管理等各類人員責任不清的情況,遇到侵權,也難以追究責任。高新企業要結合企業特點,將企業産品、配方、工藝程式、研究開發的有關文件、機器設備的改進及客戶資料等重要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全部列入商業秘密保護範圍。企業要與涉密人員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間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同時,企業發放薪酬,可適當考慮支付保密費用,方便在事後維權時證明員工具有保密義務。(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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