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保健品廣告將有更嚴格限定
- 發佈時間:2015-04-22 07:29:37 來源:山西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審議。相比于去年年底審議的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本次審議稿對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煙草廣告,養生節目發佈廣告行為,廣告代言活動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
保健品廣告不能宣稱有治療功能
對於保健食品廣告和藥品廣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廣告準則一併做了規定。對此,有委員提出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功效,將保健食品和藥品列為同一類,不盡妥當。也有委員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生成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産品不能代替藥物。”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另外,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或被禁三年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件時有發生。此前的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對廣告代言活動做了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有委員提出,應列出負面清單,明確禁止情形;有的則建議增加規定,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違法的廣告代言人進行任何廣告代言。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這條建議增加的新規定,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張真理表示,此條實際既加重了廣告代言人為虛假行為的法律責任,即在原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外,應當三年內不得再為廣告代言行為。也加重了廣告相關方的審查義務,即加重廣告代言人為虛假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等廣告活動相關負有不得使用相關違法行為人的義務。另外,該條是一個法律責任或設定法律義務條款,應該有廣告相關方違背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相配套,才能實現該條的法律目的。
同時,張真理建議明星在進行廣告代言時,更為謹慎的選擇産品,仔細審查産品的描述與産品的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養生欄目禁發保健品廣告
一些媒體常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忽悠”消費者。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同時建議,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生成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醫療和其他食品廣告,以促進母乳餵養。
對於違法廣告治理,有委員建議要形成部門合力,一方面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另一方面,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要切實履行對媒體的監管職責。三審稿規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據了解,今年第一季度,北京工商部門就監測到違法廣告1688條次,其中包括拜爾昊城口腔醫院、徳貝植牙等8起嚴重違法廣告,均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廣告費1-5倍的罰款。
煙草禁通過公益廣告變相發佈
煙草廣告一直備受關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除了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發佈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外,其他形式的煙草廣告全面均被禁止。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些委員則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制,羅亮權委員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在餐飲、服務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利用煙盒包裝做廣告”等。
綜上建議,法律委員會建議,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這就意味著,想通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發佈煙草廣告,也行不通了。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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