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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養生欄目不得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 發佈時間:2015-04-21 14:23:00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對藥品、保健食品廣告,養生節目發佈廣告行為,廣告代言活動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記者對此梳理出了八個看點。

  看點1:藥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解讀:為保證用藥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有必要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範。

  看點2:保健食品非藥品 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解讀: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且實踐中保健食品廣告違法情況較為嚴重,三審稿為此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作出了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

  看點3:養生欄目禁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解讀:一些媒體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保健食品廣告,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法律設專門條款將有效防止無良商家“忽悠”消費者。

  看點4: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解讀:母乳是嬰兒成長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餵養應該鼓勵和促進。

  看點5: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解讀:想通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發佈煙草廣告?這種行為也行不通了。

  看點6: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解讀: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範。

  看點7:違法發佈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解讀:事實上,我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對醫療機構發佈廣告行為作出過相關規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加大對違法發佈廣告的醫療機構處罰力度,也顯示出加強對醫療廣告管理的決心。

  看點8:部門合力治理違法廣告

  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本組稿件均據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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