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多維度評價
- 發佈時間:2015-04-22 03:31:52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由於科技成果轉化過程的綜合性與複雜性,一些文章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難以準確反映全社會科技成果轉化狀況,國際上也沒有一個國家採用“科技成果轉化率”來評價本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
第一,“成果”概念沒有標準。從字面上看,科技成果轉化率應該是指成功實現産業化或商業化應用的科技成果數佔調查週期內科技成果總數的比例,然而,什麼是“科技成果”難以界定。科研過程中不斷産生階段性成果、發表論文、申請專利,那麼科技成果統計以項目為單位計算還是以其間申請的專利、論文為單位計算,國內外對此並沒有形成公認的方法,也就無法進行可國際比較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測算。
第二,“轉化”概念過於模糊。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包括從初步應用到形成産品,直至規模化、産業化各個階段,轉化形式既有轉讓給他人應用也有自行應用。科技成果轉化統計對應到轉化過程的哪個階段或覆蓋哪種形式,學術界形成了“應用觀”“效益觀”“産權交易觀”“市場觀”“産業化觀”等多種觀點。與此相應,以不同的轉化階段或轉化形式統計的數據來測算,轉化率結果也就截然不同。
第三,統計週期難以確定。科技成果轉化需要不同的時間週期,現有統計調查體系難以支撐這種不確定週期的跟蹤統計。科學地計算“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比例指標,一個必要的前提是:分子轉机化的成果應當屬於分母中全部成果的範圍。但目前如計算轉化率只能使用從不同渠道獲得的年度數據,往往導致分子所代表的轉化成果並不在分母中,這樣的計算結果很難保證其科學性。
目前任何版本提及的科技成果轉化率數據,都是特定管理範圍的評估數據,將其誤用作全社會科技成果轉化率,不僅概念混淆、數據不實,而且會帶來評價上的片面和工作上的誤導。一是不能涵蓋科技成果轉化形式的多樣性,忽視了人員交流、産學研合作等其他轉化形式。二是忽略了基礎類公益類科研成果雖不能直接轉化,但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潛在的重大價值。三是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的品質,科技成果類型、大小不一,轉化的經濟社會效益差異巨大,一項通用技術或關鍵技術的應用,其意義可能超過上千項應用型的技術創新。四是容易形成科技成果轉化只是科技界的事,而忽視了企業、資金、市場等因素在轉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應避免簡單使用“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
根據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律,衡量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從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各環節全面客觀地反映。國際上在評價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並不是依靠某個單一的指標,而是通過綜合化的指標體系來全面衡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2013年發佈的《公共研究商業化:新趨勢與對策》,對部分國家的公共研究商業化成效進行了評價及國際比較,評價內容包括産業界對學術界的資助與合作、知識商業化的潛力、公共研究成果在企業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知識轉移渠道等四個方面,採用的評價指標包括委託研發、衍生公司、人員流動等。歐洲知識轉移測度專家委員會對大學和科研機構知識轉移提出七個測度指標,包括研發合作協議數、披露發明數、專利申請數、專利授權數、技術許可數、許可收入數、新創辦企業數等。
在國際通行可比的技術轉移相關指標測度上,部分指標我國已居於領先。如OECD評價報告中用大學研發經費中來自企業的經費比例反映大學通過研究商業化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該指標中國2012年為33.4%,遠高於德國(14%,2009年)、加拿大(8%,2011年)、美國(6%,2009年)等國家。OECD報告中也對企業專利引用大學專利的比例進行了統計,結果顯示,中國(12%)高於加拿大(9%)、美國(8%)、英國(7%),僅略低於澳大利亞(13%)。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2008年授權的發明專利進行調查,回收的35674件問卷表明,60.6%的發明專利通過自行實施或許可、轉讓得以實施,而日本2009年發佈相同指標的專利利用率為52%。
顯然,由於科技成果轉化概念本身的綜合性以及影響成果轉化因素的多樣性,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評價,才能更為客觀地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的進展與存在的問題,才能更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為此,我們建議借鑒國際經驗,開展成果轉化多維度評價。一是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在評價中充分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鏈條、多環節,以及轉化主體和轉化形式多樣化等特點。二是在統計體系中擴充相關監測指標,充分考慮與國際指標的銜接和可比性,完善統計數據基礎。三是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全面、綜合的監測與評價,為科學制定相關政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客觀依據。
(作者單位係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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