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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事鬧到“單位”是何心理?

  • 發佈時間:2015-04-21 04:33:36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郭敬波

  近日,有債主到市區某小學門口發傳單,並威脅可能對學生造成誤傷,這讓家長們十分揪心。事件緣于小學兩位老師的母親及丈母娘以高息借了一大筆錢,現在錢還不出來了(4月10日《錢江晚報》)。

  在中國,單位是一個有著特別意義的詞彙。單位有獨特的功能,它儼然成了連接政府與社會的中間組織,在“單位社會”形成的過程中,它承載了不應承載的內容,夫妻之間産生矛盾要到“單位”鬧,民房拆遷到“單位”施壓,甚至如報道中借錢不還,也會鬧到“單位”。

  “單位”這種職能錯位,源於“單位”曾經作為社會資源的分配者和佔有者,在公眾眼中儼然成了“政府的代表”,是所屬人員的直接管理者和依賴對象,這讓“有事找單位”成了一種常態。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單位”的社會管理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個體正從“單位人”回歸“社會人”的角色。

  如果報道中的借款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涉及非法吸存,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學校是教育機構,不可能比公安、法院這些國家機關更管用。當事人為何還是繞道而行,選擇到“單位”鬧?就是因為這些年“鬧”比“法”管用,“單位”之中形成了一種“熟人社會”,在當事人的“熟人圈”裏製造點事端,給當事人一些壓力,也給政府一些壓力,好讓自己的事情儘快得以解決。

  我們不否認當事人追回欠款是一種正當和合法的權益,但到單位追討,首先是找錯了“對象”,因為你鬧的人不是吸存者,“單位”也不是吸存者的“單位”;其次,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重則構成犯罪,是要依法追責的;再者國家三令五申“高息不受法律保護”,為何還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神話。

  私事不能鬧“單位”,別由“受害者”變成“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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