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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去新廠 辭職追討補償有理

  • 發佈時間:2015-04-21 04:33:36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董小軍

  春節過後,北侖一家公司在相對偏遠的春曉鎮新開了一家分廠,需要調派一部分職工去那裏工作,以儘快使新廠各方面的工作都正常運轉起來,原在廠辦工作的劉某等12人被選中。近日,公司正式向他們發出了《上崗地點變動通知》。公司稱,去新廠工作一切待遇不變,另外再支付每月200元的交通費用。

  由於劉某家在北侖城區,孩子還在上幼兒園,因此不願去新廠上班。公司向劉某表示,如果拒絕去新廠,就很難在公司總部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無奈之下,劉某只得遞交了辭呈,同時,她還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工作年限,向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劉某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毋需支付這筆費用。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引發勞動爭議。

  張律師多年代理勞動訴訟案,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勞動爭議不斷出現,這其中,有不少是企業的外部情況發生變化,企業沒有作出相應的變化,或者對因此可能引發的糾紛認識不足引發的,北侖這家公司與職工之間發生的爭議非常具有代表性,對企業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張律師分析稱,這起爭議是因企業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引發的,也許在企業看來,派劉某等公司骨幹去新廠,並非是要故意為難他們,相反,是對劉某等人能力的一種肯定,因此有點“理直氣壯”。

  問題在於,在公司與劉某等職工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曾有關於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明確約定,現在,企業新開了工廠,派劉某等去那裏上班,實際上是變更了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這雖然是客觀情況變化導致的,但卻與勞動合同條款的約定不相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説,即使因為客觀原因必須改變職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也必須是職工自願,否則,職工有權拒絕。而劉某所在的單位,沒有與劉某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單方面下達《上崗地點變動通知》,使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了變更,實際上是不願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且還涉嫌侵害劉某的知情權、協商權。如果企業因此不讓職工上崗,更是一種錯誤。

  在這種情況下,劉某就有權單方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劉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並因此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那麼,關於經濟補償,相關法律有何規定呢?張律師介紹説,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劉某這樣因企業情況發生變化,而主動要求離職者,與被企業違法“辭退”的職工所能獲得的補償是一樣的,即公司必須按照其工作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4月12日,劉某向本報打來電話稱,她與原企業之間的爭議,在相關勞動部門的調解下已經解決,企業同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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