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錢銀行不該收卻收了
- 發佈時間:2015-04-18 07:35:07 來源:長春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銀行卡品質問題損壞 更換不應收費
■ 格式合同已説明不代表銀行可免責
■ 貸款未按期償還 銀行直接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財産權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去銀行辦理業務的市民會遇到各種説不清道不明的收費項目和簽署各種格式條款,但是卻不明晰這些條款究竟是否合理合法。日前,吉林省工商局針對“銀行六大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了解讀。
這些銀行業常見的合同格式條款存在侵權、違法的行為,你知道嗎?
銀行直接扣款
涉嫌侵害借款人財産權
合同格式條款一: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解讀:根據《合同法》規定,成立法定抵銷須符合一定條件。如果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賬戶並非活期存款而是定期存款或者其他理財賬戶,則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貸款人的債務尚未到期,顯然不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此外,即便符合法定抵銷條件,法律也要求當事人通知對方。
實踐中,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通常是獨立的合同主體。因此,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總行其他營業機構之間的存款關係相比,當事人並非同一主體。既然當事人不同,就無法滿足“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這一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貸款人直接扣款不僅于法無據,還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財産權。
修改《信用卡章程》
不通知持卡人是侵權
合同格式條款二:本合同所依據的《信用卡章程》發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規定、收費項目、標準及利率等發生調整,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後的條款對銀行、持卡每人平均有約束力。
解讀: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變更重設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生效。本條款規定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合同可以無須徵求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持卡人同意,隨合同所依據的《信用卡章程》之變更而變更,其實質是排除了持卡人對變更後合同內容的選擇權,將持卡人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安排排除在持卡人意志之外,這不僅違反了合同法的意思自由原則,也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銀行卡品質問題損壞
更換不應收費
合同格式條款三:持卡人因卡片毀損、磁條消磁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營者指定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並交納換卡手續費。
解讀:各分支機構都是商業銀行的一部分,各營業網點辦理業務都屬於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任何辦卡網點都能辦理換卡手續,經營者限定消費者到某營業網點辦理,人為製造不方便,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屬於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違反《消法》的規定。此外,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是由於持卡人自身的責任,還是由於卡片自身的品質問題,應區別處理。若因卡片本身品質原因或其他方面的銀行的原因造成卡片無法使用的,銀行應當免費換卡,還應賠償持卡人的損失。
抵押登記費用
應由抵押權人付費
合同格式條款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承擔。
解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綜合分析《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辦法》和《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權設定登記,均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依據發改委價格相關文件,登記費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動産抵押權設定登記中,抵押權人是不動産抵押權的權利人,抵押權登記具有確認、公示以及保護其權利的作用,理應由抵押權人負擔相關費用。
銀行“視同同意”表述
不合乎法理
合同格式條款五:持卡人辦理借記卡後,視同同意發卡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將持卡人的金融資訊用於發卡銀行其他産品和其他服務的交叉銷售。
解讀:《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本條款以“視同同意”方式將存款人的個人資訊用於銀行商業行為,不合法理。當事人以默示方式表達意思的,可分為推定方式和沉默方式兩種情形。對於推定方式,應當推定當事人對明確了解知悉之行為內容表達意思;對於沉默方式,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及交易習慣外,不得推定當事人的沉默構成意思表示。
本條款銀行“視同同意”的表述係以推定或沉默方式來確認存款人的意思表示。若以推定方式,因銀行未明確“其他産品和其他服務”的具體內容,存款人並不知曉其所欲同意者是何內容;若以沉默方式,則既無法律明文規定也無交易習慣可言,更談不上存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了。
格式合同已説明
不代表銀行可免責
合同格式條款六:在簽署本合同時,貸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已向借款人進行了詳細地説明和解釋,雙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有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解讀:《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消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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