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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審批“瘦身”

  • 發佈時間:2015-04-15 14:29:59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就五部行政許可 規章公開徵求意見,取消了大量行政審批事項, 銀行業人士表示,這是監管部門在內部架構改 革完成後,對管轄機構的行政審批進行的梳理, 意在為金融機構審批“瘦身”。記者馮云云

  A.多項審批下放至各地銀監局

  據了解,此次修訂和起草五部規章,包括修訂《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起草《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按照新修訂和起草的規章,目前仍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註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並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據了解,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餘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範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

  B.取消經營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

  在各地銀監局的官方網站中,經常能看到對某一支行行長任職資格的批復,記者了解到,在此前的監管規定中,即使是像一些不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經營型支行,涉及行長任職資格也需要監管部門核準,但在新修訂的規章中,取消了對經營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的核準。

  據了解,目前,商業銀行根據經營需要,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支行。一類是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對自身以外,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在機構管理、業務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轄權的支行;另一類是經營型支行,即不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支行。

  業內人士認為,經營型支行行長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著低於管理型支行行長,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對經營型支行行長進行交流選任,激發市場活力。

  C.不再受理高管個案審核

  此外記者還發現,與原規章相比,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準的提高,專業人才儲備的增多,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核準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銀監會按照依法監管的精神,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今後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此前個別申請人因學歷或從業年限等不符合條件而無法任職董事和高管,相關行政許可辦法中規定,可提交上一級監管部門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個案核準,以保證擬任職機構的平穩發展。

  而修訂的《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取消或放鬆外資銀行準入條件,包括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 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此外,根據國際交往和對外開放需要,將股東變更和機構更名、非直管外資法人銀行的董事長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以及外資法人銀行申請在境內外發行經銀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三類事項的審批權保留在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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