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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 發佈時間:2015-04-10 12:09:2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中國網財經4月10 日訊 近日,為落實簡政放權要求,結合監管架構改革情況,中國銀監會組織修訂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並起草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正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在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徵求意見稿中統一落實取消下列事項的行政審批: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託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經營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是銀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項重要舉措。目前,商業銀行根據經營需要,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支行。一類是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對自身以外,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在機構管理、業務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轄權的支行;另一類是經營型支行,即不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支行。經營型支行行長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顯著低於管理型支行行長,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有利於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對經營型支行行長進行交流選任,激發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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