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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運用信披監管再“加碼”

  • 發佈時間:2015-04-15 05:32:1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4月14日訊 記者姚進報道:繼去年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之後,為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防範投資風險,近日,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資訊披露準則第2號:風險責任人》。

  據了解,《2號準則》明確了披露風險責任人資訊的具體業務範圍及內容,落實了風險責任人、公司和法人代表三方責任,確定了資訊披露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同時,為增強資訊披露格式的規範性和統一性,《2號準則》以附件形式確定了資訊披露的具體格式。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發佈實施《2號準則》,是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於轉變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進一步完善風險責任人制度,通過引入公眾監督,制度內容更加充實,監管手段更加豐富;二是有利於落實市場主體風險責任,通過市場約束,強化風險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從而更好地履行風險責任;三是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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