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進場費“立規矩”
- 發佈時間:2015-04-14 18:00:34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巧立名目收取的進場費是流通領域的頑疾。一方面,它讓零售商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在供貨商與消費者之間兩頭攫利;另一方面,生産商、供貨商為了擴大市場、謀求生存空間,在繳納進場費後,很可能通過提高商品售價或降低商品品質平抑成本,最終或將損害消費者利益。
面對頑疾,商務部等相關部門早已著手整頓,先後出臺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等文件,但由於文件尚未升至法律層面,執行效果堪憂。
自3月31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專門對零供關係進行規範,雙方“不得在相互間的交易行為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不得妨礙公平競爭、損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針對零供關係中較為嚴重的亂收費問題提出了要求,明確了監管主體和法律責任。“這為進場費立了規矩。”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説。
進場費始於美國。當時美國大型連鎖超市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實為向其收取用於支付編程的費用。後來,進場費逐漸演變成供應商為了取得新産品上架、陳列、銷售的權利而向零售商支付的費用。業內人士指出,發達國家超市不乏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的先例,但在相關法律規範框架下,操作相對規範。反觀國內,供應商和超市對進場費的約定和繳納數額相對隨意,甚至超市對供應商收取的進場費一度被視為推高商品售價的罪魁禍首。“其實,這得區別對待。”趙萍表示,進場費用可分為合理進場費和不合理進場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的條款應當視為合理的市場行為。但是如果在這些條款之外,利用自身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強行收取其他費用,則是不合理的。
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陳福利表示,不合理的市場行為應當受到懲處,才能對合理的行為進行保護,具體的處罰形式可能是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因此,對於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確了“違法成本”——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需要收取服務費用的,商品流通法草案明確規定,應當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合同,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要求交易對方負擔與銷售商品無直接關係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對於違規收費的行為,商品流通法草案規定,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可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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