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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每年至少一次協商漲工資 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商將被約談

  • 發佈時間:2015-04-14 17:36:02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天,北京市總工會發佈“工資集體協商新三年行動計劃”,到2018年,全市將有85%以上的建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至少每年一次協商“漲工資”。同時,市總工會還將建立全市職工工資和低收入職工家庭生活支出情況的日常監測網路,從源頭參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定。

  2011年,本市在試點工資集體協商的基礎上制定首個工資集體協商三年行動計劃。截至2014年年底,全市簽訂集體合同1.78萬份,覆蓋企業9.26萬家,覆蓋職工281萬人。市總工會副主席王玉英錶示,大部分企業調資幅度都在5%至10%以上。

  但據統計,全市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仍佔已建會企業總數的33.8%,一線職工工資相對偏低、增長緩慢。一些協商內容空泛缺乏實效,沒有真正反映企業工會的談判成果,對於維護和保障職工利益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根據行動計劃,企業獨立協商時,合同中必須有“重磅”內容,包括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調整幅度;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獎金、津貼、補貼的具體數額及分配辦法;加班工資;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社會保險及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與工資相關的其他事項。

  有關負責人表示,重點將圍繞一線職工工資增長水準、高技能人才鼓勵機制、女職工特殊保護、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工資同工同酬問題開展協商。同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突出協商工資支付保障、社會保險費足額繳納等問題。經營效益較好的企業,突出協商工資水準、增長幅度和福利待遇,縮小收入差距。

  “今後還要解決一批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商的企業建制問題。”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企業集體協商每年應不少於一次,對於拒絕應約或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基層工會可提請上級工會約談企業負責人,仍不應約的,可通過協調勞動關係三防機制會商解決。(記者 蘭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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