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4-09 15:32:1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浙江省財政廳日前向市縣財政部門下發了《關於做好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建立以招投標為主要方式的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機制,盤活財政沉澱資金,防止資金存放方面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通知》對市縣開展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明確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範圍。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財政部核準,新開設的財政專戶以及存量財政專戶變更開戶銀行一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開戶銀行。除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暫時閒置的財政資金,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則上應全部實行競爭性存放,其中國庫沉澱資金的競爭性存放按省統一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實施方式。《通知》規定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主要方法為招投標,招標標的為定期存款年利率,若出現標的相同的情況,可以通過評標確定中標銀行。各地財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和管理要求設定包括經營狀況和服務水準等兩方面的評分指標,綜合評定擇優選擇開戶銀行。
三是明確參與招投標的商業銀行資格要求。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通知》對參與招投標的商業銀行資格做出嚴格規定,包括經營水準、財務指標、監管評級等,要求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發生金融風險和重大違約事件等。
為穩妥有序推進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管理工作,《通知》還對市縣財政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陽光存放長效機制。要求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系列制度辦法,穩妥有序地推進。二是加強組織協調,建立有效工作機制。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的領導,成立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小組和評委庫,按規定建立利益回避制度,確保公平公正。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風險防範機制。要建立對存款銀行的定期評估機制,防範資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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