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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 落地之旅

  • 發佈時間:2015-04-08 10:12:1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次深入研討、14次修改磋商文件……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遵循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件)的精神,在“2015-2016年天津市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統一保險項目”中引入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並按照214號文件要求的步驟進行評標、磋商,實現了採購結果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

  一、根據需求特點確定採購方式

  “屬於事務性管理服務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明確指出。作為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的一項制度創新,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可以很好地解決政府對於服務過程、服務方式、服務品質評價難以確定的問題,這也正是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優勢所在。

  事實上,機動車保險項目屬於政府履職所需的服務事項,其範圍覆蓋天津市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公共性,這些條件恰恰與21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吻合。因此,應該採用磋商方式實施機動車保險服務採購。而在此過程中,遵循“先確立明確需求、後競爭報價”的市場交易規則,即充分體現了“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標。

  二、依法設定資格條件

  為保證機動車保險項目的資格條件設定合法合規,實現供應商之間的充分競爭,中心查閱了相關政策法規諮詢了行業主管部門並向行業專家徵求意見。

  其一,查閱214號文件、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的條件”作為該項目的資格條件之一。

  其二,通過諮詢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及數位行業資深專家的意見,並遵循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將“保監會批准具有經營車輛相關保險業務的資格,提供天津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作為該項目的另一資格條件。

  三、明確分類服務需求

  依據214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機動車保險項目的特點和採購人的實際需求,將項目的服務需求分為基本服務與其他服務兩類。

  其一,依據行業標準和項目特點,細化承保基本服務承諾、理賠基本服務承諾的具體內容,明確要求供應商必須承諾滿足此要求,並作為實質性條款。

  其二,針對車輛保險行業的特點,要求供應商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經營特點提供優於或多於理賠及承保基本服務的其他服務,並作為評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其三,結合天津市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統一保險的實際情況,要求供應商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經營特點提供承保、理賠以外的其他服務,並作為評分因素中的加分因素。

  四、統一規範報價標準

  為規範市場秩序,避免供應商惡意低價競爭,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9號)的有關規定,本項目執行統一報價,僅要求供應商提供以下承諾:

  其一,交強險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統一標準執行。

  其二,商業險(含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要求承諾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為車險産品基準費率的30%。

  其三,面對保險行業政策的調整,承諾能夠給予天津市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車輛最優惠的價格和服務。

  五、科學設置評審標準

  為提高磋商文件評審依據的科學性,以甄選出優秀的保險供應商,本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並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作為評判規則。

  其一,依據214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項目執行統一價格標準,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

  其二,為保證項目順利開展,本項目借鑒以往項目經驗,在磋商文件中明確了評審得分相同時的處理辦法,即“評審得分相同的,先按照‘服務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再評審得分相同且服務因素得分相同,再按照‘參加服務網點數量及分佈情況’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二十條規定,本項目對各供應商的實施能力不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同時為證明其服務能力的真實性,要求提交其已執行完成的完整合同數量,作為評分因素。

  其四,徵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充分利用其行業監督及評價機制,將具有公信力的“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公示的《天津市各財産保險分公司2014年1-12月年度機動車保險理賠服務品質指標》評價”作為評分因素,對保險公司從車險結案率、車險結案週期、賠款金額在2000元以下(含)的車險案件結案週期、自有車險查勘人員充足率、當年車險案件結案率、案件處理完畢後賠款支付及時率、車險千萬元保費理賠投訴量、承諾達成率共8個方面考量後的行業排名,作為評價因素。

  其五,為評價供應商的綜合實力,本項目借鑒以往項目經驗,將服務機構設置合理性、具有勘察資質人員的配備情況、服務網點數量及分佈列入評分因素。

  其六,為評估供應商的服務承諾,本項目要求供應商進行現場闡述,並根據供應商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各自經營特點提供優於或多於上述理賠及承保基本服務的其他服務進行評審打分。

  六、依法制定磋商程式

  該項目嚴格按照214號文件的要求制定磋商程式:

  其一,要求磋商小組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針對審查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列明,並完全依照辦法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確保審查的合法性。

  其二,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磋商過程中,明確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其他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磋商小組現場即可評定。

  其三,經磋商小組確定滿足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後,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

  其四,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並編寫評審報告。

  七、提前擬定合同條款

  為保證機動車保險項目磋商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214號文件的有關要求,本項目磋商文件中擬定了合同草案條款。同時,邀請相關法律專家審核合同草案條款,確保文件內容有法律依據。

  八、評標程式實施

  在招標前,邀請投標供應商進行磋商答疑會,詳細講解招標文件各條款規定、分值設定依據及評標程式規則。徵求供應商意見後,確定規則,由各供應商簽字確認。

  評標階段則分為以下三個部分:

  (一)標前階段:

  項目人先對參加本項目的各方當事人介紹磋商文件的商務、服務要求,重點介紹磋商程式和依據。

  根據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組先對磋商文件的需求是否明確和合法進行磋商判定。最終磋商小組認定本項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確、內容合法,無更正內容。

  項目人對7家供應商進行詢問,7家供應商也以書面形式確認本項目磋商文件需求明確、內容合法,無更正內容。

  磋商小組對7家單位提交的響應文件、現場方案講解和詢標,認為7家單位均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可進入綜合評分階段。

  (二)評分階段:

  磋商小組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分細則進行評審,但磋商文件中存在某分數判定過程較為複雜的情形。

  如,供應商實施能力。即提供近三年單筆合同400輛以上的車輛保險合同,不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須提交已執行完成的完整合同複印件。20個以上(含20個):7分;10至19個:3分;其他:0分。

  磋商小組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各供應商提交的實施能力證明材料不太一致,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有的合同或協議中有具體參保車輛的明細,有的則沒有明細,這是否屬於“完整合同”;第二,有的合同中部分車輛保險到期時間為2015年3月以後,是否能判定該合同屬於“已執行完成的”。

  而經磋商小組詢問供應商後,認為磋商文件在描述上有不明之處,經過磋商,判定以上兩種情況均為合格。

  (三)磋商方案階段:

  其一,承保其他服務。磋商小組認定的9項及以上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21分;磋商小組認定的6-8項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8分;磋商小組認定的3-5項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5分;磋商小組認定的3項以下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2分。

  其二,理賠其他服務。磋商小組認定的7項及以上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21分;磋商小組認定的5-6項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8分;磋商小組認定的3-4項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5分;磋商小組認定的3項以下優於、多於基本服務的:12分。

  其三,其他服務,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經營特點提供承保、理賠以外的其他服務。磋商小組認定的6項及以上其他服務的:8分;磋商小組認定的4-5項其他服務的:6分;磋商小組認定的2-3項其他服務的:4分;磋商小組認定的1項其他服務的:2分;未提供其他服務的:0分。

  由於沒有固定格式和要求,各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3種其他服務不盡相同,磋商小組為嚴謹評標,對每家供應商的條款逐條進行審查,逐條認定。每位磋商小組成員出具書面確認。

  根據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組按照評審得分的高低對7家供應商進行了排序。根據此排序,採購人最終確認了5家成交供應商。

   

  磋商方式體現三大優勢

  制定競爭性磋商這一全新的採購方式,是國家在深化改革時期的一項重要舉措。這一採購方式改變了過去在採購前約定品質、價格等基本條件,且條件不可更改的模式,具有更為廣泛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併為推進政府採購服務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打開了新局面。

  而相比于競爭性談判和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具有以下優勢和特點:

  一是,競爭性磋商在“競爭報價”階段,採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有別於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其在需求完整、明確的基礎上實現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避免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可能導致的惡性競爭,並使得相關當事人把“磋商”的主要目標及“內功”用於服務範圍、服務品質、服務體系的優劣評價上,最終達到“品質、價格、效率”的統一。

  二是,競爭性磋商階段和對響應文件進行磋商和評定,目的是適應紛繁複雜的採購工作,解決可能出現的在某些知識點上採購方不如供應商專業的情形。同時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三是,競爭性磋商進一步賦予了磋商小組合法性審查權,即當磋商小組發現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時,有權而且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説明情況。

  (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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