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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立規讓競爭性磋商步入正軌

  • 發佈時間:2015-04-01 10:11:0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今年以來,江蘇省蘇州市通過更新相關管理系統、進行試點等方式積極推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工作。近日,蘇州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根據部分項目試點情況提出具體意見,以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監督管理工作。

  競爭性磋商政府採購方式是為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而新設的一種重要的採購方式。據蘇州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處長吳果偉介紹,自財政部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來,蘇州市積極推動試點工作,在相關管理系統中增設競爭性磋商方式內容,明確競爭性磋商統一編號。截至目前,該市已通過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開展了四五項政府採購項目,範圍涵蓋物業、保潔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通過試點我們發現,一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於競爭性磋商的界定、適用範圍等概念比較含糊,甚至隨意使用競爭性磋商以規避最低價中標。”吳果偉告訴記者,與競爭性談判這一追求低價的採購方式相比,競爭性磋商更注重性價比,以實現政府採購物有所值的目標。而對於一些基本的服務類項目,由於其服務內容不存在特殊性,70%的技術服務評分無太大意義。“因此,我們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財政部文件的基礎上對相關概念及操作進行更詳細的規定和説明,以規範競爭性磋商的日常監管工作。”吳果偉説。

  通知對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適用範圍進行明確,規定競爭性磋商主要用於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特殊原因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市場競爭不充分等項目。各採購單位不能隨意選擇,也不能簡單地認為服務類採購均可適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應針對具體採購項目特點和要求,嚴格適用相關法律法規,選擇採取競爭性磋商方式。

  同時,通知還進一步完善了競爭性磋商方式事前監管程式,要求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擬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採購單位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按照政府採購方式變更的規定和流程報採購處批准後實施;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採購單位、代理機構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對照相關規定,製作書面説明,寫明項目的要求及選擇競爭性磋商方式的理由,經主管預算單位蓋章同意後,報採購處核準後實施。

  此外,對於如何提高競爭性磋商文件製作品質,通知中也有具體説明。採購單位、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競爭性磋商文件製作要求,科學合理製作磋商文件。監管部門將加強磋商文件的抽查,對相關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據了解,蘇州今後將開展競爭性磋商系列培訓,邀請參與試點的採購人及代理機構分享相關經驗,對政府採購當事人進行專題輔導。並更加注重對評審專家的培訓,確保評審環節公平公正,實現採購的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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