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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汽車銷售合同中多個“明規則”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4-09 11:17: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南昌4月9日電(記者袁慧晶)江西省工商局日前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為期7個月的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行動,4月份整治重點為汽車銷售領域。

  工商部門提醒,汽車銷售合同中的一些常見條款雖然已成為業內“明規則”,但實際上是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消費者如遇以下格式條款,可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經營者推卸責任的條款——經營者有證據表明,對品質問題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因戰爭、天氣、廠家原因等非經營者人為因素造成的無法按時交車情況,經營者有權延期交車;經營者填寫的預定交車日期,因非經營者原因或消費者的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定單內容,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由於經營者因素導致超過交車日期,僅退還定金;消費者在保修期內,應當到生産商指定的維修站做首次保養和進行屬於生産商品質責任的維修,否則視為放棄要求生産商及經營者保修的權利,經營者不再承擔保修期內的品質問題,等等。

  經營者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拒收車輛,償付車款總額30%的違約金;消費者未及時付款,每逾1日償付車款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經營者不能交付合同規定的車輛,償付車款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簽訂之後如遇廠家上調整車或零部件價格,應按照廠家調整後的價格執行;加價提車,等等。

  經營者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消費者違約,不退訂金,經營者違約,僅退還訂金;消費者貸款購車的,須按銷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和車輛損失險等保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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