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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成本高 劉敏:經營者需承擔舉證費用

  • 發佈時間:2015-03-12 11:3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劉敏12日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視頻訪談間。中新網 李卿 攝

  中新網3月12日電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劉敏12日做客中新網財經頻道視頻訪談間時表示,按照新消法舉證責任倒置條款,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證據發生質疑的情況下,應該經營者進一步舉證,檢測的費用也應當或者是原則上應當由經營者承擔。

  有媒體報道,一名車主的車發生自燃,消防車幫助滅火後給車主正常出具了一份證明:駕駛員腳下的電路引發的著火。車主將證明交給經銷商,但是經銷商根本不認賬,認為只有國家3大鑒定機構的鑒定才有效,但國家3大鑒定機構的費用相當高,消費者承受不了。

  針對這樣的案例,劉敏分析認為,這個案例適用《新消法》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條款,這個案件反映出三個問題。首先消防局提供的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在2004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過關於民事訴訟當中的證據認定的有關規定,在同一事實情況下,多種證據下哪種證據更為有效,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消防局出具的證明,應當説是具有法定效率的證明。

  其次,按照《新消法》的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上來講,是6個月以內的舉證責任倒置。一般情況下,汽車是耐用消費品,新汽車在6個月當中很難出現大的問題,所以在實施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

  另外,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是想解決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它儘管明確了這個經營者作為舉證責任的主體,但是在實施過程當中,還確實有一些困難。比如汽車生産企業,有自己的一些檢測機構,這種檢測他加支援經營者的利益,而不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所以會牽扯到很多方面的問題。

  劉敏認為,這方面如果發生糾紛,經營者舉證過程當中,消費者發生質疑、提出來進一步要求經營者拿出新證據,應該經營者進一步舉證,到更加具備資質、或者更加權威的機構,檢測的費用也應當或者是原則上也應當由經營者承擔。(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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