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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辨凶宅 買房無遺憾

  • 發佈時間:2015-04-03 15:33:26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滬上一家媒體報道稱,上海某高校副教授王先生在結婚前,通過房産仲介買下寶山區一套房子,出其意料的是,這套原本準備做婚房的新房竟是凶宅。雖然賣家稱在交易之前已經告知過仲介是凶宅,而且是削價處理,但是仲介卻説上家沒告知,完全不知情。

  無論賣家是否告知過仲介,對於這位買房者來説,買下“凶宅”畢竟是一件非常窩心的事情。因而在買房之前,應該學會如何辨別。所謂“凶宅”,只是市場的一個通俗的説話,目前市場公認的“凶宅”,一般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般來説,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比如自殺、兇殺和惡性傳染性疾病等,在許多人的心目中往往會覺得不吉利,住在裏面會有很多聯想。還有一些房子,雖然裏面沒有發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但是外面連續發生不吉利的事情,比如交通事故或其他一些事情。雖然這類房子在實物形態上沒有受損或者説實際的使用價值沒有受到損害,但是依據人們現實生活的觀念和風俗習慣,房屋的交易價格會因市場上不確定的購買者的忌諱而大大下降,因而一旦購入“凶宅”的話,往往會使得購房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應該説,對於“凶宅”的説法,還是一種主觀的臆想,兩者之間究竟有否聯繫,並沒有科學上的證明。因而,如果一旦購買到凶宅而需要退房的話,實際上並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購房者來説,在購房的時候是可以向仲介,或者賣家諮詢一下有關事宜,特別是就針對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進行詢問,從此次發生的事情來看,向賣家直接諮詢是更為有效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之規定,購房者一旦向賣家諮詢之後,賣家有義務全部告知購買方。由購買方自己來決定是否選擇購買“凶宅”。在賣家沒法證明自己已經告知的情況下,構成欺詐,買房者有權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返還房款賠償損失。這裡面最為重要的就是舉證,無論是買房者還是賣房者,都應該保留好相關的證據。

  一般來説,“凶宅”的賣家基本上是急於出手的,因而價錢往往會比周邊同等的房價便宜。都説“便宜沒好貨”,當你遇到這類“便宜貨”的時候,一定要多個心眼,除了做好相關的證明之外,更要向周邊以及小區的物業進行一下諮詢,盡可能做到了解全面,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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