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的“祭奠權”
- 發佈時間:2015-04-03 03:32:3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參加親人葬禮權不可剝奪
案例:張老先生和王女士是山東省濰坊市的一對再婚夫妻。婚後8年來,老兩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張老先生的幾個兒女卻一直不接受王女士。2014年冬,張老先生去北京探望小女兒,不想卻突發腦溢血病故。幾個兒女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況下就將張老先生的遺體在京火化,並將骨灰與其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後十分悲傷,但更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幾個孩子竟不肯告訴她張老先生的安葬地點。為此,王女士以“祭奠權”被剝奪為由將張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老先生幾個兒女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判決其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失費10000元。
説法:“祭奠權”又稱“悼念權”,指的是公民基於配偶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或是其他親屬之間的身份關係而産生的一種祭奠、悼念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祭奠權”實質上是基於傳統社會公德而産生的一種權利,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悼念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有權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這體現了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祭奠親人受阻攔有權要求排除妨礙
案例:小英與弟弟王強素有積怨,各自結婚成家後幾乎不相往來。2014年清明節,小英帶女兒從工作地省城趕回老家為去世的母親掃墓。誰料想,王強以“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為由,想盡辦法阻止姐姐實現掃墓,甚至竟將小英帶來的祭品毀棄。實在氣不過,小英把弟弟告上法庭。
説法:“祭奠權”是基於親屬的身份關係而産生,這種權利對外具有絕對性,即表明親屬之間輩份、身份、地位,他人對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對內具有相對性,即各權利主體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彼此干涉。小英祭奠母親正是其行使身份權的體現,王強無權基於個人恩怨而橫加阻饒。因此,小英有權要求王強排除妨礙。
墓碑署名被剝奪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案例:今年春節前夕,當賈大媽來到前夫的墳前祭掃時,發現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被抹去。原來,在丈夫去世5年後,賈大媽再次找到了與自己共度余生的另一半。可兒子認為她對不起九泉之下的父親,堅決反對她再婚。當賈大媽毅然再婚後,兒子遂在父親的墓碑上磨去了她的名字,説是要“讓她永遠在父親面前消失”。賈大媽起訴後,法院判令被告將父親墓地的墓碑重立,重立的墓碑上應當鐫刻賈大媽的姓名。
説法:這是一起兒子侵犯母親署名權的案件。按照我國傳統的殯葬禮儀,一般情況下死者的墓碑應當由其後輩直系子孫及其配偶敬立,以體現後人對逝去長輩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僅是死者安葬地的標誌,也是承載親屬哀思的紀念物,包含了立碑者對死者的追思。在墓碑上鐫刻姓名者,均與死者有著特定的身份關係,尤其是死者近親屬,通常是按照長幼順序進行排列,起著長久、持續的公示效果。如果將其名字磨去,無疑是對其身份權的否認和侵害。除此以外,死者的家屬在決定搬遷死者的墓地前,也需要徵得其他直系家屬同意,否則不能擅自搬移。
張兆利王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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