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行銷機制亟待規範
- 發佈時間:2015-04-03 02:31:43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來論
由於微商不具備經營的合法執照、資質和證件,也不像淘寶網購那樣具有第三方擔保的安全交易平臺,大多屬於暗箱操作的私售行為,因此,通過微信交易一旦出現糾紛,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又由於缺乏交易憑證或者是礙于朋友間面子,這些都增加了通過民法維權的風險。
4月1日,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臺售假入刑案件進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微信的廣泛使用,也使得“微商”這一網購模式逐漸進入公眾視野,相比于傳統電商,微商有著門檻低、成本小、傳播廣等優勢,非常適合個體創業者,同時容納就業的前景也非常廣闊;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場假冒偽劣産品多,價格混亂,售後服務不完善等現象也很多,實際上現階段的微商處於國家的“監管盲區”。
在微商行業主要有B2C和C2C兩類主要模式。B2C模式為通過搭建一個微商管理體系,提供完整的分銷方案,賣家依靠銷售進行提成。而C2C模式則是通過品牌商找一級總代理,由一級總代理往下,層層發展代理商銷售産品的縱向模式,而這也是最為普遍又最有爭議的微商模式。
在微信朋友圈裏開微店做生意,對店家來説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對買家來説卻是維權艱難風險大。由於微商不具備經營的合法執照、資質和證件,也不像淘寶網購那樣具有第三方擔保的安全交易平臺,大多屬於暗箱操作的私售行為,因此,通過微信交易一旦出現糾紛,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又由於缺乏交易憑證或者是礙于朋友間面子,這些都增加了通過民法維權的風險。
依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標準。但是,由於微信圈子行銷的封閉性、臨時性以及分散性等特點,給微店逃避監管、恣意傳銷售假提供了可乘之機。隨著微信行銷日漸風靡,朋友圈也日益成為假貨的集散地。
網購市場雖然已經發展到一個相對成熟的階段,但是微店這種新的形態的出現則讓不少消費者措手不及,也讓不少不法商家鑽了空子。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電商平臺要負起責任,加強自律和內部的監管,微信電商模式要健康發展,應讓規範的行銷機制先行。而對於監管部門來説,這種類似個人賬戶的網上行銷行為應當儘快納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董毅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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