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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支援可再生能源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4-02 09:23:3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大力支援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早在2012年,財政部就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了定義,即指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對符合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等,均可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在補助標準上,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作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辦法》規定,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作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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