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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相關負責人:探索實行供水發電協商定價

  • 發佈時間:2015-04-01 05:45: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出臺《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是否享受優惠和扶持政策?投資行為如何規範?《經濟日報》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常務副司長汪安南。

  汪安南介紹説,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意見》重點從政府投資引導、財政補貼、價格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優惠和扶持措施。具體來説,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意見》提出,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投入,原則上按功能、效益進行合理分攤和籌措,並按規定安排政府投資。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産歸政府所有,同時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産經營收益分配。“《意見》提出,鼓勵發展支援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資基金,政府可以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直接注資等方式予以支援。”

  針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項目,《意見》提出,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但財政補貼的規模和方式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産品或服務價格、建設成本、運營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汪安南表示。

  對於廣受關注的價格形成機制,針對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價格水準偏低,不能補償供水成本費用,更難以體現資源稀缺性和市場供求關係等問題,《意見》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等産品價格,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需要政府制定價格的,既要考慮社會資本的合理回報,又要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社會公眾利益等因素。”汪安南説。

  社會資本在經營過程中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可能産生與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等公益性目標的背離。對此,汪安南解釋説,為了規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行為,《意見》從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履行投資經營權利義務兩個方面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健全品質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維修養護機制,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量、品質和標準提供産品或服務,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水資源統一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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