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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運營重大水利工程

  • 發佈時間:2015-04-01 04:32:1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張鳳雲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為便於公眾更好地了解《意見》制定出臺的背景、內容和下一步有關工作安排,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意見》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答:重大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礎設施體系的重點和關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按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加快推進,一批重大項目陸續開工。但從當前情況和一些地方的反映看,由於重大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公益性強、市場融資能力弱,社會資本進入還存在“進不來”和“不願進”的問題,部分項目建設資金不足問題較為突出。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靠適當增加財政投入,另一方面,要用改革的辦法,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

  問:能否簡要介紹一些《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意見》共包括5個部分、24條內容。第一部分是關於社會資本參與的範圍和方式,要求拓寬社會資本進入領域、合理確定項目參與方式、規範項目建設程式、簽訂投資運營協議,重點是解決社會資本“進不來”的問題。第二部分是關於優惠和扶持政策,從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推進水權制度改革、實行稅收優惠、落實建設用地指標等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各項優惠和支援政策,重點是解決社會資本“不願進”的問題。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關於落實投資經營主體責任和加強政府服務與監管,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認真履行投資經營權利義務、加強資訊公開、加快項目審核審批、強化實施監管、落實應急預案、完善退出機制、加強後評價和績效評價、加強風險管理等9項內容,重點是解決“不可持續”的問題。第五部分是關於組織實施,從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試點示範、搞好宣傳引導等3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問:《意見》有哪些突出的特點?

  答:主要是6個方面:一是敞開大門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意見》明確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二是明確社會資本參與方式。《意見》提出,要放開增量、盤活存量,盤活現有重大水利工程國有資産,籌得的資金用於新工程建設;對新建項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其中,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三是推動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對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等産品價格,探索實行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戶協商定價。鼓勵通過招標、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發電價格。四是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對同類項目,中央水利投資優先支援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産歸政府所有,同時可按規定不參與生産經營收益分配。鼓勵發展支援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資基金。五是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對承擔一定公益性任務、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重大水利項目,政府可對工程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貼。六是明確投資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重大水利工程,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設附加條件。項目投資經營主體依法承擔防洪、抗旱、水資源節約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服從國家防汛抗旱、水資源統一調度,保障工程功能發揮和安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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