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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著重解決民資“進不來”“不願進”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4-01 05:45: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經濟日報》記者就《意見》出臺背景、內容及主要特點等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去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加快推進重大水利工程建設作出總體部署,要求統籌謀劃、突出重點,在2020年前分步建設納入規劃的172項重大水利工程。據悉,上述172項重大水利工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涉及農業節水、引調水、重點水源、江河湖泊治理、新建大型灌區等。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加快推進,一批重大項目陸續開工。但從當前實際和一些地方的反映看,由於重大水利工程投資規模大、公益性強、市場融資能力弱,社會資本進入還存在“進不來”和“不願進”,部分項目建設資金不足問題較為突出。“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要靠適當增加財政投入;另一方面,要用改革的辦法,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該負責人説。

  “《意見》是敞開大門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的。”該負責人表示,《意見》明確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特殊規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一律向社會資本開放。只要是社會資本,包括符合條件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應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

  在社會資本參與方式上,《意見》提出,要放開增量、盤活存量,盤活現有重大水利工程國有資産,籌得的資金用於新工程建設。對新建項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其中,綜合水利樞紐、大城市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需按規定由中方控股。

  “在投資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重大水利工程,與政府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設附加條件。”該負責人強調。

  據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與有關地方正在篩選確定一批國家層面聯繫的試點項目,爭取儘快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用改革紅利促進水利事業發展。其中,四川省李家岩水庫、重慶市巴南觀景口水庫、廣東省韓江高陂水利樞紐、新疆大石峽水利樞紐等工程有望成為第一批試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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