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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內貿基本法劍指流通頑疾

  • 發佈時間:2015-04-01 00:30:5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31日,商務部網站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流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圍繞在商品流通領域“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係”的核心,主要就合理佈局流通設施、維護流通安全、保障流通秩序、促進流通産業發展以及相應的監管體制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

  此次徵求意見反饋截至4月30日。業內人士指出,這不僅填補了我國內貿法律的空白,也將極大助力破解流通領域多項頑疾,使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建立有法可依。

  據了解,我國于1994年出臺對外貿易法,與之相對應的內貿卻一直沒有立法。雖然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他法律涉及流通環節,但仍缺乏一部貫穿流通各領域、以政府對流通管理為調整對象的基本法。

  “成本高、效率低等多年未解的流通頑疾背後,既有政府管理不到位也有經營者經營不規範的問題,而破解這些問題的鑰匙是從法律上厘清流通領域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可以説,出臺一部內貿基本法,已經成為幾代人的共同心願。”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陳福利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值得關注的是,商務部此次公佈的草案徵求意見稿,以管理體制的創新突破彌補了國內統一大市場建設、零供關係交易規則等多項內貿法規領域的空白。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在總則中確立的第一項原則就是自由流通原則,即政府鼓勵商品(包括合法進口的商品)在全國範圍內自由流通,除非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此外,在“商品流通秩序”一章中又對地區封鎖禁止做出了規定,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消除地區封鎖,維護商品流通秩序的責任。”明確其“不得阻擾妨礙外地商品和進口商品流入和流出本地市場或制定含有這些內容的規定”,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法定程式,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這就是對一直以來難以打破的地區封鎖和壟斷伸出了‘硬拳頭’。”一位業內專家指出。

  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更加看重和依託對外開放,而國內市場容量開發則相對有限。目前“條塊分割”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區域貿易摩擦系數太高。而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既可以使得社會流通更有效率,生産者和消費者雙雙受益,也可以在當前經濟增速減緩、調結構轉方式加快步伐的背景下,激發內需潛力,使社會總産出更大化。在洪濤看來,通過市場的發育而不是行政手段實現市場統一是應有之義。此外,還要完善一系列標準體系和法規來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我國統一市場的儘快形成。

  “此次徵求意見稿就是從更加寬泛的範圍上對反壟斷法做出補充,並將法律責任明晰地分到地方各級政府,為建設國內統一大市場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陳福利説。

  在零售商供應商關係方面,往往出現一方利用市場優勢地位簽訂“霸王合同條款”、高額收取入場費等不合理費用、拖欠貨款等行為。發達國家大多都有專門的法律規範零供關係,而我國法律體系則存在立法空白。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了零售商供應商均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一般原則,同時針對零供關係中較為嚴重的亂收費問題提出要求,明確了監管主體和法律責任。

  此外,針對電子商務等新興流通方式的發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網路零售企業和網際網路零售第三方交易平臺等與實體店舖適用同樣的規則,權利義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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