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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原地踏步 15萬億理財産品管理費亟待公開透明

  • 發佈時間:2015-03-31 09:01:1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 歆

  銀行自稱“不一定有” 實為千億元量級

  對於規模正在以50%的年增速奔跑的銀行理財産品來説,資訊披露不充分一直是其最大的“硬傷”,也是其無法打破剛性兌付的重要桎梏。

  截至去年年底,銀行理財産品餘額已經達到了15萬億元,去年的全年募集規模更是超過了90萬億元,而銀行對於如此龐大體量資金的真實投資收益始終諱莫如深,僅有極少數銀行主動告知投資者。然而,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被多數銀行描述為“不一定存在”的管理費很可能體量驚人,其規模也超過了千億元量級。

  某城商行一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財産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兌付客戶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2.41:1,如果考慮到到賬日跨週末等時間因素對於客戶資金收益率的影響,該比值將被進一步拉低至2.1:1。

  銀行理財産品餘額年均增長約50%

  日前,中國銀行業協會在京發佈《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服務改進情況報告》。報告顯示,2014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發行理財産品19.13萬款,總募集金額92.53萬億元,較2013年增加24.44萬億元,增長35.89%;期末理財産品餘額達15萬億元,較2014年年初增加4.82萬億元,同比增長47.16%。

  本報記者此前了解到的數據也顯示,2011年年末的銀行理財産品餘額為4.59萬億元,2011年全國16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理財産品為投資者創造收益超過1750億元;截至2012年年底,銀行理財資金餘額為7.1萬億元,2012年全國開展理財業務的18家主要銀行為客戶實現投資收益2464億元;截至2013年年底,銀行理財資金賬面餘額10.24萬億元,全年為投資者實現收益約4486.74億元。

  按照上述數據計算,近年來銀行理財産品餘額的年均增長率約在50%左右。

  管理費表述含糊 銀行玩文字遊戲

  與甚至淪為個位數的凈利潤增速相比,銀行理財産品募集規模的增速可謂“跑步前進”。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銀行對於理財産品手續費收取明細的披露則多年來“原地踏步”,僅有個別銀行在兌付公告中做到了主動告知。

  銀行對於收取理財産品管理費的表述比較類似,大致意思是“如果實際投資收益扣除其他各項費用後高於客戶可獲得的最高預期收益,則超出部分作為投資管理費,如果未能超過,則不收取投資管理費”。

  銀行通過這種似有似無的表述將這部分實際可以説是高額的投資管理費隱藏了起來。由於資訊披露的不對稱,投資者很難知道這筆投資管理費究竟有沒有以及究竟有多少,自然也就不會對此“唸唸不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表述是夾雜在冗長且比較艱澀的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大多也並沒有被突出顯示,投資者很難在購買理財産品的倉促時間內注意到上述表述。

  此外,《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額投資管理費的銀行,不僅將目前的實際收費情況隱匿起來,甚至還修改産品説明書,以尋求“道義”上的支援。

  例如,某農商行在説明書中強調“若理財産品資産投資實際運作收益未能超過預期收益,本行自行承擔管理費虧損風險”。然而,銀行承擔的僅僅是所謂的管理費虧損風險,不是理財産品虧損風險(該銀行在理財産品説明書中已經對於預期收益率不達標風險進行了免責),且銀行已經收取了銷售、託管等成本費用,管理費虧損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

  費率“霧裏看花”實際佔比驚人

  那麼,銀行如此諱莫如深的投資管理費究竟存不存在,又大致是一個什麼量級的規模呢?由於銀行披露的數據實在有限,《證券日報》記者只能從少數資訊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下手”進行數據採集和測算。

  記者測算發現,某城商行一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財産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兌付客戶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2.41:1,也即是説銀行收取的費用佔比接近該款産品全部實際收益的30%。

  該款産品的比值或許稍顯極端,不過記者計算該銀行近期到期的多款理財産品的收益情況發現,“3.5:1”應該是經常可以達到的客戶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據此計算,銀行收取的費用也佔到了理財産品全部收益的兩成以上。

  上述城商行投資管理費高佔比的情況雖然不一定在每家銀行的每個理財産品上發生,但是鋻於銀行理財産品現在客戶端和投資端的市場情況比較透明,同類型銀行的理財産品預期收益率、投資業績差距不大,因此投資管理費“暴利”不太可能是個別銀行的偶發現象。

  “由於資金規模比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並不是最強的”,某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對本報記者坦言,“國有大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理財産品規模大,在債市和同業業務中議價能力更強,投資收益率自然更高,同時鋻於大中型銀行理財産品的預期收益率低於中小銀行,其可以獲得的管理費自然更是顯著高於城商行”。

  事實上,就上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財産品而言,其原本的存續期為47天,收益率為4.7%,由於其“兌付日期為産品到期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總行統一上賬”,如果考慮到到賬日跨週末等時間因素,該款産品的實際收益率可能降至4.1%。而銀行收取的投資管理費早已經落袋為安,並不會被兌付時間攤薄,因此客戶收益與銀行收費之間的比值還無形中被進一步拉低至2.1:1。

  即使我們不考慮這種可能比較極端的情況,而是按照“3.5:1”的較低門檻進行估算;再考慮到“2013年銀行理財産品為投資者實現收益約4486.74億元”這一權威數據和50%的年均增長率,進行保守推測出2014年銀行理財産品為投資者實現收益應該超過6000億元,結合上述數據推測,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收入應該超過1700億元。

  管理費和剛性兌付?誰該被率先打破?

  對於銀行收取投資管理費究竟是否“于法有據”,業界一直存在爭論。

  從銀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約定”無疑是其王牌的抗辯理由,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監管部門對此也暫未表示異議。

  “超預期收益變成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其一是歸屬問題。由於它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為産生的,所有權其實應該屬於投資者,商業銀行目前是通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改變了所有權;其二是資訊披露問題,即便商業銀行在合同中約定了歸屬權的轉移,也應該事先明確告知投資者超預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資者可以根據以往同類産品的超預期收益情況判斷是否接受銀行變更所有權的約定”,一位法律界資深人士曾對本報記者表示。

  “銀行在銷售産品時強調自己是代客理財,要求投資者買者自負,但是在分享收益時,又限定投資者的最高預期收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希望銀行在強調打破剛性兌付之前,先打破超額收益自動變成投資管理費這一潛規則,將所有收費在前端明確告知,實現産品凈值化運作”,上述法律界人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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