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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專家學者表示 全面如實記錄是基礎與關鍵

  • 發佈時間:2015-03-31 05:46:1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圍繞《規定》的內容和有關問題,《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其中的核心問題就在於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解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領導幹部對司法的干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從體制到機制的所有的改革規劃,全方位地切斷地方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基礎與手段。其中,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就是一項重要內容。

  陳衛東長期從事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在他看來,通過落實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規定》構建的各項改革舉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規定》構建了制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制度機制,不僅使得改革舉措更加規範,也鞏固了改革的成果,保證了改革的可持續性。

  “全面如實記錄是保證該制度實施的基礎與關鍵。如果不能夠全面、如實記錄,該制度也將失去其運作的基礎。”陳衛東説,司法人員不僅要記錄那些書面的干預,也要記錄口頭的干預;不僅要記錄明確的干預,也要記錄那些含糊的干預。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從記錄製度到通報制度,再到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在內容上層層遞進,緊密銜接。同時,《規定》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工作程式。例如,記錄製度的責任主體是司法機關,通報制度的責任主體是黨委政法委,責任追究制度的責任主體是紀檢監察機關。在熊秋紅看來,判斷領導幹部是否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應當有兩個標準,“一是領導幹部是否對法律適用、證據認定等具體案件實體施加影響,並造成嚴重後果;二是在正常職務工作範圍外,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利益驅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規定》提出,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行為,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陳衛東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向社會公開應當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予以公開,這些人一般來講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公開的方式應當是社會公眾容易接近的方式。例如,通過發佈公告、向媒體披露、登報等形式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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