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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再次修改刑法 刪除貪污受賄定罪數額

  • 發佈時間:2014-10-28 13:1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導讀】我國擬再次修改刑法, 加大力度處罰行賄犯罪,刪除貪污受賄定罪數額、增加情節考量;最高檢發佈新規,鼓勵實名舉報。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本期觀點:法治反腐打出組合拳,彰顯從嚴打擊腐敗決心。

  央廣網財經北京10月28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離不開的東西,通信離不開手機,出門離不了汽車,當然最離不開的還是水、陽光和空氣。其實有一樣東西雖然無形,也象空氣和陽光一樣一直和我們如影隨形,始終相伴,這就是法律。法律和生活的關係非常密切,所以也和手機上的軟體一樣不斷升級,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説,叫做“修正案”。

  就拿刑法來説,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我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和補充。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點之一是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提高行賄罪的犯罪成本,將“從寬”的門檻提高,加入了經濟處罰;此外,增加了向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處罰規定,以約束領導幹部身邊人。

  也是在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較大幅度的修訂。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法治反腐打出組合拳。 反腐敗處於全民高度關注的鎂光燈之下,彰顯從嚴打擊腐敗決心。

  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這次草案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説,從實踐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這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案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説,已經被判處死刑的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他受賄數額是600萬,但有不少受賄上億的都沒有被判處死刑。因為鄭筱萸任藥監局局長時,對藥品批號不嚴格掌握,導致很多假冒偽劣藥品流向社會,危害性極大。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保軍説, 修改簡單以數量定罪的標準是歷史的進步。

  張保軍:這是一個進步,刑法就是關於各种經濟犯罪,它實際上把握這種數量制刑,司法國民犯罪,根據一定的金額,來進行判定比如説是不是構成犯罪,是不是構成標準,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最終的標準就是社會危害性,而社會危害性只是其中的判斷標準之一,還有手段和情節、所造成的後果等等。

  在現實的賄賂案件查處過程中,行賄人往往通過賄賂官員獲得巨大利益,但由於立法缺失,很難對行賄人進行經濟處罰。賄賂案件懲處“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飽受爭議。修正案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比如草案將“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可以免除處罰。張保軍説,對行賄的處罰嚴了。不僅處罰受賄,也打擊行賄,這樣“雙拳出擊”、從兩個方面雙重反腐。

  張保軍:之前對行賄人追究的標準非常寬,只要配合質檢如實彙報,行賄解決行為,在很多情況下是不予追究的,行賄、受賄犯罪行為是一對一的。假如沒有行賄人的配合,追究受賄人的刑事責任,在取證方面的比較困難,但現在是嚴厲打擊的,對於行賄人是從嚴。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衛東將就此評論。

  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一方面刪去具體數額,一方面又保留死刑,這種修改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趙衛東:我們國家的保留這種死刑,是高壓形式最具體體現。那麼這次修改把數額刪掉,便於打擊犯罪,因為現行的刑法是1997年的修訂的,而制定的標準也是按照1997年的物價水準參照的,因為現在以後時隔17年了,而這些貪污的形式也變化了,那麼按照這種具體的貪腐情況,國家及時調整,把數額加情節這樣的立法,可能更有利與打擊犯罪,這樣結合犯罪的危害性,加數額,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對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舉報失實澄清、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系統的、較大幅度的修訂。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這對推進反腐有什麼影響?

  趙衛東:我也重點關注了昨天發表這個舉報工作規定,它主要是明確舉報人所必要的權利。規定了舉報人享有的權利。也便於去督促檢查機關去立案查處,及時回復,另外對舉報人自己的行為進行了規範,要如實而不是捏造,實施的這樣的舉報規定,我個人認為,會對打擊反腐,打擊腐敗有一個積極推進的作用。

  現行刑法沒有在財産權上對行賄者加以打擊,草案在對行賄者進行人身處罰的同時,加入經濟處罰的規定。這種規定對從遏制行賄有什麼積極意義?

  趙衛東:就是從源頭上來遏制行賄犯罪,使行賄人看到如果一旦事情敗露,不但自己得的利益吐出來,而且還要追加處罰財産,人身權和財産權同時來進行實施對行賄人他的行為也是一個震懾,這樣從源頭上重視這種犯罪。這是一種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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