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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修護航法治經濟 貪污將以情節定罪

  • 發佈時間:2014-10-28 08:48:5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999年 刑法修正案(一)

  嚴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2005年 刑法修正案(五)

  打擊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

  ■2006年 刑法修正案(六)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不實、非法轉移資産

  ■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

  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2014年 刑法修正案(九)

  擬取消集資詐騙等9項死刑罪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集資詐騙罪等9項死刑罪名。梳理過去9次刑法修正案發現,基本都可尋覓到中國法治規範市場經濟發展的蛛絲馬跡。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中,就明確指出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在隨後的8次刑法修正中有6次都涵蓋明確涉及經濟領域刑法的補充和修訂,其中包括打擊信用卡金融詐騙、嚴懲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不實、取消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等內容。9次刑法修正案背後可以看出中國法治在不斷自我修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清晰邏輯。

  六次明確涉及經濟領域

  早在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中,就明確指出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刑法做出補充修改,而在三年後的憲法修正案(四)中再次明確此次修正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在隨後的幾次刑法修訂中都多次提到了打擊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以及涉及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資訊洩露等犯罪的懲治,也對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逃稅漏稅方面的法律規定做進一步修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處處長雷建斌曾在一次法律交流會上表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過以後,國家開始著手《刑法修正案(七)》的起草工作,當時主要研究的問題都與社會經濟實際發展密不可分。

  第一個是稅收犯罪。稅收犯罪計算“數額加比例”存在一定的漏洞,另一個是發現實踐中偷稅行為非常普遍。比如修正的第五條是關於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加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這實際是針對地下錢莊所規定的。金融危機之前,地下錢莊炒得比較厲害,傳統的是地下錢莊做什麼行為就按什麼罪名來打擊,但出現了大量的境內劃轉資金,實際上是一種洗錢行為,按照之前的既有罪名難以追究。

  歷次修正緊跟形勢

  總體而言,歷次刑法修正案的變化與國情的變化緊密相關。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認為,刑法歷次“升級”的思路大抵如下:

  首次修正案出臺時正值中國入世階段,市場交易和經濟活躍度都有著明顯的變化,所以修正側重於維護投資和市場交易秩序;第二次修正正值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提速時期,社會對用地需求明顯增加,非法佔用農地問題嚴重,因此本次修正關注了糧食安全和保護耕地;第三次修正恰逢我國恐怖活動日益暴露,修正內容便側重國家安全相關條款;第四次修正內容比較分散,主要包括對市場秩序、勞動力市場規範的補充和對人權的保護方面。

  2005年和2006年,刑法修正案(五)、(六)相繼出臺,主要內容都圍繞保護市場及金融秩序。從2005年起,我國消費者消費習慣逐步改變,信用卡使用大規模普及,信用犯罪也出現明顯增加,因此第五次修正主要圍繞維護金融秩序相關條款,側重於規範信用卡使用、防止信用卡犯罪領域的金融犯罪方面;第六次正值我國市場交易行為越來越多樣、經濟活躍度越來越高,尤其是民企愈發壯大階段,因此修正再次圍繞維護市場、金融秩序相關條款,偏向側重民企的相關內容。

  曾經參加過第七次和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修訂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蘇明月表示,這兩次刑法修正案和民生的聯繫非常緊密,民眾的關注點在哪兒,修正的關注點就在哪兒。具體而言,第七次修正正值網際網路和電信大發展,因此就特別關注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而2011年出臺第八次修正時,因為當時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醉駕事故,所以特別增加了醉駕入刑,對公共安全領域條款進一步增改。

  貪污將以情節定罪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在審議修改刑法。此次修法回應當下中國社會各界的反腐關切,進一步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針對受賄者,擬議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或將取消單純以具體數額作為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更加注重其社會危害性。而對於那些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貪腐人更保留死刑處罰。

  因貪污受賄移送司法機關的官員是如何定罪量刑的?按照現行刑法,貪污受賄犯罪有5000元以下、5000-5萬元、5萬-10萬元、10萬元以上四檔定罪量刑標準。而根據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或將取消具體數額,更加注重社會危害性。之所以做出這樣的修改,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家洪道德看來,量刑數額規定過死,會導致司法機關難以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調整標準。同時,單純考慮數額也難以全面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報告時説:“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洪道德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更看中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比如説,已經被判處死刑的原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他受賄數額是600萬元,但有不少受賄上億的都沒有被判處死刑。因為鄭筱萸任藥監局局長時,對藥品批號不嚴格掌握,導致很多假冒偽劣藥品流向社會,危害性極大。” (記者 閆文亮 蔣夢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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