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境外資産需上一把“法律鎖”
- 發佈時間:2015-03-28 15:01:4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一則公告顯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將通過採購第三方服務方式檢查央企境外“家底”。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説,中央企業境外資産總額超過4.3萬億元,基本上從未進行過審計。
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公款,公款的管理必須要進行預算程式。從預演算法的角度來講,新修改的預演算法將全口徑預算作為預算的基本原則,這就要求政府的所有收支全部納入統一管理。目前,國有企業在國家的財政管理上是一個比較明顯的薄弱環節,因為中央部門和單位全資或控股企業尚未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隨著國家財政反腐工作的逐漸深入,對國有企業業務控制與財務控制並重,逐漸走進了議事日程。
海外監管存盲區 易致國資流失
在近年來的“走出去”戰略下,央企作為先行者,不斷加大海外投資力度。央企境外資産的規模日益擴大,但央企的境外資産管理水準和監管力度卻沒有跟進。
對於大多數央企而言,境外企業國有資産的實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機構負責,而國內的財務部門只能負責對境外資産進行靜態管理。也就是説,資産實物管理許可權和管理責任不得不由境外機構自身承擔,這就對央企境外資産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缺乏有效的監管往往是導致境外企業頻現嚴重虧損的重要因素。
如董大勝之言確鑿,這就意味著4萬多億的境外資産存在一定的監管盲區。可以想見,如此天文數字的國有資産,如果游離在國家財政審計的監管之外,將會滋生出多少權力尋租與資源錯配,又會導致多少國有資産的流失。
正因為如此,根據這份國資委的公告,摸底境外國有資産將被列為今年的檢查重點,而且為了確保審計過程的客觀公正,國資委此次決心通過招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摸底央企境外資産,這一舉措也凸顯了國家徹底摸清家底,盤活境外國有資産的決心。
規範海外經營的法律亟須制定
從法律規制的層面來看,規範央企境外資産的相關法律制度,僅僅是2011年國資委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12 年出臺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也就是説,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層級方面,對於央企境外國資管理還沒有做出規範要求,也正因為如此,國資委出臺的幾個法律文件,在實際執行中,效果並不明顯。
在這個意義上,我國急需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在法律層級上規範央企的海外經營行為,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的財務審計監管制度,在境外國有資産的經營、預算、交易、轉移和處置等方面進行專門的跟蹤管理,對央企的境外資産,實施全面的預算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財務資訊報告制度。
通過財務手段加強對國有企業資金運營的控制,通過審計監督,保證央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加強審計跟蹤督辦,確保審計效果。
關鍵是健全國有企業預算制度
相關法律的完善,才能讓境外國有企業及其相關決策者嚴格依據程式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産。只有裝上了“法律鎖”,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的現象才會有所收斂,相關負責人也不能再擅自進行重大事項決策,避免某種盲目決策而致使國有資産的流失。
應該注意的是,我國現在的預算審查制度,財政一審、政府二審、黨委三審、人大終審,都沒有一個環節能夠詳細審查到國有企業的投資預算。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産進行審計摸底,僅僅是規範央企海外經營行為的開始。健全國有企業的預算管理制度,使其遵循法定的預算程式,並建立財務報告制度,將國有企業與政府相關的活動,須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才能使國有資産的境外運營情況,也能暴露在陽光下,實現公款的安全。
更為重要的,是要落實問責制度。對於因為決策失誤,以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國有資産流失的相關負責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相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從而防範國有資産的流失和相關人員的腐敗。(任曉蘭 天津財經大學副教授)